《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货物运输组件和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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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问题,载运普通货物的船用集装箱有没有有效期呢?是不是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不能用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讲到《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以下简称CSC公约)。如今,集装箱都是严格按照该公约进行生产、试验、检验认可和维修。

 CSC公约附则I第1章第2条,对集装箱的维护和检验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箱主须负责集装箱的维护,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并规定集装箱须定期检验,生产日期与初次检验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五年。新集装箱的后续检验和现有集装箱的再次检验的间隔不得超过30个月。所有检验都须确定集装箱是否存在可能对人员造成危险的缺陷。

但是,现实中有一个重大问题:航运贸易中那么多集装箱,船舶检验机构是如何检验的呢?

国际海事组织对这个问题早就想到了。

一个集装箱检验的替代方案被写入了CSC公约附则I之中。这个替代方案就是——连续检验计划。

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这个计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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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约附则I规定,作为集装箱检验的替代,缔约国政府在箱主提交合适的证据后可以批准一个连续检验计划,条件是该计划能够提供一个不低于检验的安全标准。

在我国,船级社是政府授权负责集装箱检验的机构,因此,船级社代表政府机关批准箱主的连续检验计划。

箱主按照指引制定连续检验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集装箱检验。计划的开展情况作为证据,由箱主提交给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船级社,船级社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经批准后,箱主就可以按照连续检验计划对自己所属的集装箱开展维护和检验,并在铭牌上做出适当的标记。

如此一来,即解决了庞大数量的集装箱检验的现实问题! 为表明集装箱按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 ACEP )运行,须在安全合格铭牌上或尽可能靠近安全合格铭牌处,标注字母 ACEP 和批准该计划的缔约国的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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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周期

任何情况下每30个月至少检验一次。

连续检验计划的复审

连续检验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有被证实的违反相关标准的检验或虚假事项,则相关机构须对该连续检验计划开展调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延续。如无特殊情况,批准的计划也应进行复审。

批准的计划应每10年至少复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可行。

连续检验计划的审核

缔约国须对经批准的计划定期审核,以确保其符合该缔约国批准的规定。当不再符合批准条件时,缔约国须撤销批准。我国的情况还是上面所说的由被授权的船级社进行。

连续检验计划的背景和作用,行业里已经运行了许多年,能看到的集装箱大都在各自的连续检验计划下进行的检验和维护,但仍有少数无良厂家铤而走险使用未经检验的集装箱,更有甚者,在当下集装箱紧缺的阶段,将废旧集装箱重新翻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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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呼吁广大从业人员在使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时,特别是在装运危险货物时,一定要使用检验合格的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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