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是非常重要的船舶GMDSS设备,能够进行语音通信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在船舶遇险报警信息发送接收、海上搜救协调通信、海上安全信息收发和驾驶台日常通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尽管有《国际无线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设备技术规范的约束,船舶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问题。在交通运输部开展的全国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到港船舶被多次发现存在与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设备相关的缺陷,本文通过与该设备相关的典型案例分析,介绍设备的使用环境,梳理设备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探讨设备安全检查的要点及缺陷处理原则,提出专家观点和行业建议,以促进安检和船检人员技术交流,引导船舶规范配备、使用和维护设备,进一步巩固水上无线电管理秩序专项整治成效。本文旨在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推动各方观点趋于一致。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船多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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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1992年建成的内贸干货船,改建日期2004年12月,总吨2498,主机功率735千瓦,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码)为4133*****,船舶配备有两台固定式甚高频无线电话。安检人员对其实施安检过程中发现该轮的两台固定式甚高频MMSI码不一致,通过与船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核对,其中一台的MMSI码为4123*****,与证书标注的标识码相差一个数字,存在典型的“一船多码”违法行为,于是开具缺陷“一台固定式甚高频MMSI码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不一致”,要求船舶立即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轮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标识码的违法行为开展行政调查。参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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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案例二:使用非船用设备

某沿海散货船,2007年9月铺设龙骨,总吨9947,主机功率2970千瓦,船舶配备两套固定式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安检人员对其实施无线电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船船检证书上只登记了一台设备,另一台设备外观上明显与正常的船用VHF设备不同,一是显示界面仅显示频率没有信道标志,二是控制面板上没有遇险报警按钮,于是执法人员要求船方提供该设备的型式认可证书,船方称该设备是临时安装,没有证书,于是开具缺陷“一台固定式VHF无线电话非船检认可型式”,要求船方立即予以拆除并对其非法安装无线台站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参看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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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案例三:设备与证书不符

某沿海散货船,总吨2962,主机功率1765千瓦,2008年4月铺设龙骨,安检人员查看船检证书,船舶装有两套固定式无线电话设备,其型号分别为STR6000A和HX2000,实际在现场查看时,一台设备为HX2000,另一台为IC-M200,与证书上标明的STR6000A不一致,船员称“原来的型号为STR6000A的无线电话设备损坏拆除了,后加装了这套IC-M200,但未向船检部门申请更新证书。”安检人员告知船员这套设备面板无专用报警按钮,不符合船用设备标准,需要更换认可设备和船检证书认可签注,同时开具缺陷“型号为IC-M200船用固定式VHF与证书型号不一致”,要求船舶更换设备和证书签注。参看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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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一中,船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未正确输入在设备中,导致同一船舶出现了两个移动标识码,在进行遇险呼叫和DSC信息传送时会造成混乱,不能正确识别电台身份,造成信息传递错误和延误搜救时机。案例二中,该轮擅自使用非船检认可产品,除了设备本身无信道显示、无专用遇险按钮、功率超过25瓦等自身问题外,该设备还无法输入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属于专门用于车载的甚高频设备。案例三中的VHF设备与船检证书中登记的设备型号不一致,设备本身缺少独立遇险报警按钮,也是非船检认可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明确规定,在船舶完成检验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设备及布置均不得变动。无论是否为船舶专用设备,设备证书不符和缺少设备均需作为缺陷处理,对于认可产品应要求船舶限时申请船检证书签注,对于非认可产品应要求更换设备并申请船检验证。

以上案例中,任何擅自增配设备,以及与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在缺陷处理时应视为非法安装无线电台站,并进行行政调查。

检查要点

1.船舶是否配备至少1台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及型式认可证书,与船检证书和电台执照是否匹配。

2.设备是否带有DSC功能,并核对等级是否满足船种和吨位要求。

3.核对设备的MMSI码与电台执照是否一致。

4.设备的显示和通话功能是否正常,天线和电缆是否牢固、接地状况是否良好。

5.通过70信道小功率测试设备的DSC收发功能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正常。

6.设备是否具有独立报警功能按钮并具备防止误发射功能。

7.设备的发射功率是否可调节,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在港内是否把功率调整为“小功率”模式。

8.DSC是否具有自动更新船位和手动输入船位功能。

9.300总吨以上船舶或A1航区500总吨以上船舶设备除了由主电源供电外,还应由备用电源供电。

10.担任无线电操作任务的船员对设备的使用是否熟练。

11.重要的VHF通信活动是否在电台日志内记录。

专家观点

1.设备使用环境

国内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无论船舶航区如何至少要配备一台带有DSC功能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工作频率在156-174MHZ之间,信道为06、08-17、67-77,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船舶间通信均使用同信道单工方式。

该设备有几个重要公用信道,分别为CH06、CH13、CH16和CH70。其中CH06(156.3MHZ)为航空器与船舶之间的搜救和安全信息通信,也可用于船舶间避碰操作通信;CH13(156.65MHZ)为航行安全通信信道,主要用于船舶间航行安全通信;CH16(156.8MHZ)用于无线电话的遇险安全通信,需要船舶在航行时保持守听,该信道也可用于船舶间安全呼叫;CH70(156.525MHZ)是DSC专用信道,用于遇险、紧急、安全和日常通信的数字选择性呼叫,船舶的VHF无线电话DSC设备应具备连续自动值守功能。

安装在船舶上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设备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并且在船检证书和电台执照中登记,船舶的9位MMSI码应被准确输入在设备中并且不易被修改,当船舶遇险时,海上搜救中心能够通过接收到的MMSI码迅速查找船舶资料和公司信息,以便组织搜救。

2.设备技术规范

(1)主机和天线

主机应有1 套包括天线在内的收、发信机,1 个作为设备组成部分的控制单元或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控制单元,1 只带有按键式发射开关的送话器,它可与受话器一起构成手持送、受话器,1 只内置或外置扬声器,1 台构成设备组成部分的或独立的 DSC 装置,能在 70 频道上进行连续守听,1个能够防止误操作具有明显标记的专用遇险按钮。

主机控制装置和指示器应能尽快进行频道转换,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 5秒内完成,从发射状态转换为接收状态,或相反,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0.3秒,应设有整机开关,并带有表明该装置处于开机状态的视觉指示,开机后应在1分钟内开始工作,应设有表明载波正在发射的视觉指示,显示所调谐的频道编号,应配备带有人工音量控制的接收机,通过调节控制钮改变输出音量,在设备的外部应设有静噪装置,应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对设备进行控制。

船用固定式VHF的天线多为鞭状,一般安装在罗经甲板上,距离最近金属物体1米以上,天线和连接天线的同轴电缆应牢固连接,电缆连接器应进行了防水处理,天线的结构和组成材料应能承受11级风力。

(2)DSC模块

DSC模块一般组合在主机内,其配备的编辑键盘排列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应有呼叫信号已被收到的显示装置,应能自动更新船位,定位装置如果不是组成部分,应具有一符合相关国际4-169 标准的合适接口,应能够手动输入船位信息和定位时间,若船位得不到及时更新则启动报警,任何船位信息,如超过 23.5小时还未更新,则应删除。遇险电文若不能直接打印,应有储存至少 20 个遇险电文的容量,应配备能在不发射信号的情况下对 DSC 设备进行日常测试的装置,应有专用的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以表明收到遇险或紧急呼叫或其他遇险类别的呼叫,这种报警和指示应不会自动消除,只能手动复位,此外,其他呼叫也应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

(3)电源供电

设备应由船舶主电源供电,并能使用备用电源来工作。主电源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应使用独立馈电线与设备连接,无关设备禁止接入电路内,对于小于 300 总吨的船舶,以及航行于 A1 海区或遮蔽航区且小于 500 总吨的船舶,可由驾驶室的其他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的分配电板供电。备用电源应至少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 1小时。若设备的船位信息来自于外部,则备用电源也应同时向该设备供电。设备的机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4)安装要求

对航行安全所需要的固定式 VHF 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应设在驾驶指挥位置附近,可供随时使用。设备应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所,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并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变化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安装位置应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应清楚地标明呼号、船台识别号。

3.人员操作规范

船舶及船员应按照《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要求使用设备。船舶驾驶员和无线电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设备只能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重要的通信应记录在船舶电台日志中。船舶在航行时应保持16信道守听,在航行和停泊时70信道保持连续值守,任何接收到的与遇险相关的电文应被确认接收,在需要的时候予以转发。

船舶应配备设备的操作说明书,在DSC设备附近张贴简要的应急操作使用说明,在明显位置张贴《遇险船舶船长操作GMDSS设备指南》,以指导船长和船员。

行业建议

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是船舶无线电通讯基本设备,对船舶的安全营运至关重要,从设备的生产标准、型式认可发证、设备安装、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备最终能够可靠运行,在促进船舶生产效率和保障船舶安全上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目前除了IMO A.803(19)决议和MSC.68(68)决议以及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外,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性的专门用于船舶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产品技术标准,市场上存在各种类型的设备,船舶所有人在选用设备时应注意选择CCS型式认可和发证的产品,国内符合船用标准的带有A级或D级DSC装置的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可以从CCS船用产品录中查询。

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680.10-2007(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第10部分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的相关要求。设备的安装和检测可在CCS供方认可机构清单中选择认可服务供方,以便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

从检查情况来看,船员虽经常使用设备,但对设备完整功能缺乏深入了解,存在遇险信息的处理不当,非法占用公用频道,电台日志的记录不够完善等问题,部分管理公司随意增减设备或使用非认可型式产品情况比较多,建议公司和船舶加强主管和船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正确配置和操作设备,避免船舶被滞留和行政处罚。

海事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水上无线电台站的安全检查,提升专业执法能力,严厉打击非法安装和设置无线电设备,敦促船舶正规操作设备和加强应急反应培训,共同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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