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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因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以下简称“船舶超载”)运输而导致的沉船伤亡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海运货物需求更加旺盛,企图通过超载来追求利益更大化的现象屡禁不止。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开展“2022年船舶载重线及货物装载专项检查”活动,检查活动自2022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10月31日结束,检查对象为船长20m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检查主要以船舶安全检查或现场监督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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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是什么?

船舶载重线,是指勘绘于船中两舷外板上以确定船舶在不同区带、区域和季节期航行所允许达到的满载水线。

载重线标志包括:甲板线、载重线圆盘和与圆盘有关的各条载重线.图中的各条载重线含义如下:

1、TF(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即船舶航行于热带地区淡水中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2、F(Fresh Water Load Line)表示淡水载重线,即船舶在淡水中行驶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3、T(Tropical Load Line)表示热带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热带地区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4、S(Summer Load Line)表示夏季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夏季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5、W(Winter Load Line)表示冬季海水载重线,即船舶在冬季航行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6、WNA(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表示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指船长为100.5米以下的船舶,在冬季月份航行经过北大西洋(北纬36度以北)时,总载重量不得超过此线。

 标有L 的为木材载重线。

 我国船舶检验局对上述各条载重线,分别以汉语拼音首字母为符号。即以“RQ”、“Q”、“R”、“X”、“D”和“BDD”代替“TF”、“F”、“T”、“S”、“W”和“W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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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载现象频发原因

1、个别航运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置船舶、船员安全于不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造成船舶超载行为频发。

2、部分船员安全意识薄弱,尤其是小型沿海运输船舶船员普遍存在专业技能欠缺、对船舶超载的危害认识不高等情况。甚至有部分船员明知超载违法,但心存侥幸,更有甚者想方设法逃避海事管理机构监管。

3、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有待加强,现有发现的船舶超载违章主要来源于海事执法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远程核查等主动作为方式,码头、港口单位对于船舶超载现象缺乏主动反映,导致信息掌握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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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载行政处罚趋势

近三年全国海事管理机构在沿海海域共实施行政处罚9625起,其中对船舶超载的行政处罚是5841起,占比为60.69%,海事管理机构对沿海船舶超载的行政处罚月均162起。

经对近三年我国沿海船舶超载的行政处罚数据进行分析,行政处罚数量呈现较明显的周期性特点。2019年至2021年,四个季度的处罚数量平均占比分别为18%、34%、29%、19%,每年的第二季度处罚数量处于高位。从月份看,每年的2月处罚数量位于最低位,3月和4月处罚数量陡增后至11月份持续下降。

船舶载重线虽然只是简单划于船舶外部,但是作用可是举足轻重,当船舶吃水超过规定载重线上边缘时,已经构成违章,行政处罚势在必行!下面让我们看几个简单案例吧。

典型案例

 1案例一2022年3月1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西泽港务码头前沿水域检查时发现“X”轮《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核定的从甲板线量起的夏季干舷为630mm。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船右舷水线至甲板线高度约520mm,左舷水线至甲板线高度约530mm,属于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超过核定干舷幅度在30%以内,未造成事故或险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项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船长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
2案例二2022年5月8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远程检查时发现“Y”轮《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核定的从甲板线量起的载重线夏季干舷为810mm,船方自行测量的夏季干舷约为760mm。5月9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轮载重线标志圆环中心线至甲板线为810mm,夏季载重线至甲板线为720mm。经调查,5月8日船方移动载重线标志但未移动载重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船长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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