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3年7月24日,长江海事局政务受理人员发现芜湖某公司“**富华”轮同时段见习大副超过规定2人,并报告给船员管理处。长江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对该轮的大副见习情况开展调查,并委托广东海事局在阳江对该轮进行登船检查,现场查看见习大副的在船见习情况。经查,“**富华”轮所属公司未如实报告3名见习大副的解职时间,存在船上培训信息报送失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长江海事局依法暂停该轮所属公司开展船上见习。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学员开展船上见习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公司安排船长和高级船员见习时,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得开展船上见习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信息报送失实、培训记录造假、不如实填写鉴定意见。

二、海事部门提醒

(一)如何有效的开展船员见习开封业务?如何保障见习船员培训过程和效果跟踪管理落实到位呢?

学员:在船上见习期间,应在船上培训师的指导下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及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如实记载,并保持连续记载,以供随时检查。

船上培训师:应结合船舶航行任务制定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做好包括安全预防措施在内的训练准备;同时,按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开展培训,督促和指导学员完成相关培训任务,并检查学员的培训记录,评估船上见习学员的见习完成情况和效果,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估意见。

公司培训师:负责拟定公司的船上培训计划,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相关记录簿的记载情况,并签署公司的鉴定意见。

公司:完善公司船上培训制度、落实船上培训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公司培训师和船上培训师按要求开展船上培训。

(二)船上培训前后,需要注意什么呢?

开展船上培训前:公司和公司培训师选定培训船舶并制订船上培训计划;船上培训师制定培训实施计划;及时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给相应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期间:见习船员如实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船上培训师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估意见;按照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开展每一项见习任务。

完成船上培训后:船长签署鉴定意见,签名并加盖船章;公司培训师签署公司的鉴定意见并加盖公司公章;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已完成见习开封的相关信息;公司留存《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原件交与学员本人。

(三)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履行哪些职责?

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公司培训师;

制定船上培训管理制度和船上培训计划;

负责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的管理;

对船上培训实施跟踪管理;

为船上见习的船员出具公司的鉴定意见;

每年1月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的船上见习的开展情况。

(四)今年对船上培训管理工作作了哪些优化?

2023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优化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语和船上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提示优化管理要求:

在船培训重点内容:开展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应优化见习方案和计划,注重船员职业技能提升和综合素质养成,确保船上见习质量。

见习人员数量:在满足安全配员和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的条件下,每艘船舶同时在船见习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可以超过2人,但每艘船舶同时在船见习二副、三副合计不超过4人,见习二管轮、三管轮合计不超过4人。

见习时间:已通过质量评估且认可适任考试全部理论成绩的航海院校学生,毕业后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见习后即可申请评估。申请适任证书前应满足规定的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二/三副、二/三管轮见习至少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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