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大纲(2008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经批准设立的各外国驻华船检机构,辽宁、天津、上海、广东、长江海事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审定,《全国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大纲(2008版)》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印发。该大纲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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