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2013〕519 号

潍坊华洋水运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10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和《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你校申请的船员培训项目进行了现场核验,核验结果表明你校已满足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许可条件,现予以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原《关于签发潍坊华洋水运学校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通知》(海船员〔2012〕108号)同时作废。

你校自即日起应严格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本通知附件核准的规模开展船员培训,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及时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的中期核查和延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超规模、异地培训。

抄送:各直属海事局

详见附件,点击下载

http://www.msa.gov.cn/Upload/2013081916152012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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