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这些你都知道吗?

2016年11月12日《2006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为了让各相关方能更好的遵守和执行即将生效的《公约》,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2006海事劳工公约》,详细的了解一下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四部分构成:序言、条款、规则和守则。

(一)序言。序言是ILO对《公约》文本的权威性说明,主要叙述了《公约》的立法依据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ILO的8个核心公约(《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 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ILO倡导体面劳动的原则,海员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基于航运全球性的特点,海员需要特殊的保护;《公约》》同IMO关于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船舶管理的标准以及海员培训和资质等要求相关联;《公约》同其他的国际劳工标准一样,仅阐明最低的国际标准,其实施不能影响海员通过相关的法律、判决、惯例或协议,得到优于《公约》所规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应确保《公约》能被广泛地接受,且易于更新和被有效地实施。

(二)条款和规则。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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