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10)甬海法舟限字第1号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浩锦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称其系“HAO JIN 2”(浩锦2)轮光船承租人,2010年4月7日,该轮与钦州市钦州港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金盛兴”轮在浙江舟山小板门附件海域发生碰撞,致“金盛兴”轮船、货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以2998总吨设立数额为584166计算单位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涉案材料显示,“HAO JIN 2”轮原船籍港舟山,船舶3500总吨,船舶所有人应满良等四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舟山海事局申请注销国籍并办理租赁登记。该轮于2009年7月21日办理柬埔寨国际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载明该轮2998总吨,光船承租人为本案申请人。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利害关系人无论对该限制基金申请有无异议,均应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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