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下午,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了解,这也是我市法院判决的首例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肇事案。

      去年3月19日晚,船主梁某驾驶“浙鄞州货0018”轮,从宁波港埠分公司2号泊位满载建筑渣土后准备驶往外海倾倒。子夜时分,当该船航行至甬江梅墟湾头附近水域时,船艏左侧与载有钢质线材的“鑫恒5”轮船艏发生碰撞,“浙鄞州货0018”轮沉没,船员陈某、吴某、朱某死亡。

     根据相关规定,“浙鄞州货0018”轮只能在内河航行,但梁某私自将此船用于海上运输,且未经检验机构同意擅自将其改建成泥驳船,也未经检验、登记便投入运营。此外,其船上5名船员,除梁某本人持有“内河三等驾驶员”证书外,其余4人均无任何有效船员证书。海事部门还查明,事故发生时,“浙鄞州货0018”轮处于严重超载状态,船上人员存在瞭望疏忽的情况。海事部门因此确定,船主梁某应对此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鑫恒5”轮船长徐某负次要责任。

作者:董小军 郭文婷 祝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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