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即资管“新八条”)已于7月18日起实施。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认为,“新八条”的出台,令高杠杆产品首当其冲。

上海一家上市大型券商业务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暂行规定》出台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以后无法再发高杠杆产品了,改为平层或1:3,原来的高杠杆产品也不再向客户做过多的推荐。

“我们公司最近一直在研究新规,尤其是对杠杆产品的影响是直接而且明显的。”华南一家私募老总也向本报表示。

新规下,不符合杠杆比例要求的结构化产品只能绕道信托通道,而银行占比较重的委外投资很多通过优先展开,因此新规对银行的相关业务也会形成一定的影响。

实际上记者了解到,今年来随着股债市场的调整,结构化产品的杠杆比例已经明显下调,而目前很多固收类分级产品的杠杆水平也已经合乎新规要求。

防控杠杆过高风险

去年“股灾”发生后,监管部门发现高杠杆产品对市场形成了助涨助跌的作用,与《细则》相比,《暂行规定》大篇幅地对资管产品的杠杆率做出了要求说明,也就是要“降杠杆”。

可以看到,新规明确了中间级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显然,这个规定让中间级、夹层资金等被计算在内,从而会影响到杠杆率,即杠杆的计算更为严格。

多位分析人士指出,暂行规定对杠杆的规定中,杠杆倍数被明显收紧,大幅减少了因杠杆过高导致的风险。

业内人士将暂行规定也称为“新八条”。在“降杠杆”的背景下,“新八条”对资产端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有投研人士指出,目前结构化产品在券商集合理财中的占比并不高,但可能有部分结构化产品比例超过140%,因此有降杠杆的压力。

“固收类产品无论是资产端还是负债端大多都能符合新规的规定,因此新规对债市的影响不大。”有券商分析人士指出。

不过,有受访人士坦言,对股票类资管产品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很多正在走流程的产品只能是停止申报。

另外,从负债端降杠杆的具体要求来看,券商、私募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的收益和规模都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如遇到一些券商发行结构化产品规模较大时,其受到冲击的程度自然也不会小。

“基本上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极通过大幅增加杠杆引入较低风险资金进入市场的渠道,同时也减少了由于资产价格大幅波动所带来的难以控制的平仓风险。”平安证券指出,新规对杠杆的规定和当前针对个人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水平是较为一致的。

“总体而言,对券商资管的影响大都是一样的,具体的后续影响还要再看一段时间。”某券商华北区域的销售总监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资金或再次绕道信托

通常来说,券商、基金、基金子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等都是委外业务的重要通道,因此“新八条”对银行委外业务的影响也不言而喻。

长期以来,结构化产品优先级的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劣后补足优先收益的现象是行业惯例。但在《暂行规定》中认为该现象弱化了优先级的投资属性,强化了其借贷性,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禁止了该现象。

随着《暂行规定》出台,一些正在进行中的银行委外产品自会受到阻碍,愿意主动降杠杆的机构有所增加,有助于降低市场的风险偏好。

“过去很长时间来高收益是来自于高杠杆,新规的实行,无疑降低了新发分级资管产品的收益率,那券商发行分级产品的规模自然会下降。”上述券商地方销售总监表示。

去年“股灾”后,证监会对券商外部接入系统采取了限制性管理,因此信托平台的私募数量大量减少,很多私募转至券商发行新产品。而此次新规的实行,则有可能使得私募资管产品绕道信托开展高杠杆的结构化产品,也就是说资金有可能再次流向信托等其他资管载体。

华宝证券分析师栾丽萍便指出,《暂行规定》实施后,证监体系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计划杠杆、分级设置等方面或成为至今为止最严格的资管计划,资金有寻找其他风口的需求。

从杠杆率的角度来看,信托对结构股票投资产品优先劣后受益人资金配置比例的规定是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1:2;证监会与保监会则规定权益类产品杠杆比例不超过1倍。银监会则对固收、非标等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率未做出明确规定。

“这无疑对信托是有利的。据说信托那边已经涨价了。”上述上市大型券商人士向本报表示。

“从当前证监体系流出的私募资管计划多是因为不符合新规要求,因而流向其他载体时自带道德风险属性,或遭到其他资管载体的拒绝;二是在监管政策趋同化的趋势下,证监系以外的监管体系或将在不久以后的将来出台类似的新规,导致上述资金政策套利的失效。”栾丽萍也认为,这两个原因或会成为资金迁移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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