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 入刑定罪 采砂 无证

记者日前从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获悉,全国人大代表、长航局局长唐冠军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关于依据《刑法》对非法采砂破坏长江航道行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的提案建议被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证采砂可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会提案建言献策 疾呼对非法采砂追究刑事责任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唐冠军就非法采砂执行难的问题提出议案,他认为:“由于种种原因,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尚无成功司法案例。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十三五”期国家将投资数百亿元进行航道建设,届时长江上船舶将越来越多、化学危险品运输量也越来越大,如不尽快遏制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后果将十分严重。为此,建议依照《刑法》,对在长江非法采砂严重破坏航道危及航运安全的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 无证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指出: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长期以来,虽然交通运输部和水利部采取专项联合执法治理非法采砂行为,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行政机关只能将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此次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必将推动非法采砂执法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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