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淮南网报道,12月15日上午,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被告人涂兰松被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解释》规定,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涂兰松非法采砂案成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宣判的淮河河道非法采砂第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涂兰松为谋取暴利,于2012年底与苏某合伙从涂某手中购买一条无任何合法手续的二手采砂船,用于在淮河河道内采砂,后由涂兰松独自经营该采砂船。自2014年底至2016年2月底,被告人涂兰松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淮河架河河段等多处非法开采河砂7900吨,采取就地采砂、就地销售的方式,按照6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非法盗采河砂7900吨,价值为95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兰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56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涂兰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涂兰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涂兰松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涂兰松违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

无独有偶,继涂兰松非法采砂案宣判后仅几天,12月22日,被告人徐中山非法采矿犯罪案件在寿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徐中山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淠河段禁止采砂,仍驾驶泵船在淠河寿县正阳洼地排涝站下一公里处河道水域进行非法采矿作业,同时雇佣贾某等四人也在该区域用泵船采砂作业。被告人徐中山开采的黄砂堆放在孟家湖林场渡口砂塘并对外出售营利,经安徽辉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黄砂堆进行测绘,徐中山非法开采的黄砂3365.8立方米,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58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中山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非法在淠河河段禁止采砂区域抽取砂石矿产资源价值85828元,其行为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徐中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当庭认罪。

“随着市场对砂石需求量的不断加大,受暴利驱使,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盗采河砂成为一些人迅速致富的‘捷径’。”市水利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在采访中向记者介绍说,“市场需求大,利润丰厚,催生了淮河河道砂石的掠夺式开采。据了解,一艘1000吨的采砂船一天毛收入可达3万元,净利润可达1万余元,可谓暴利。同时,以目前较流行的大型真空泵吸砂船为例,吸砂泵一般功率在150千瓦以上,吸砂管管径50厘米,8小时连续作业可采砂2000吨,吸砂最长达25米,可深入河床表层以下10米至12米,影响半径达160米至220米,对淮河河床、河岸大堤和水文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疯狂开采行为还给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非法采砂猖獗,必须进行严厉打击。淮南市对非法采砂的打击从未间断过,沿淮乡镇和村对其管理范围均实行了24小时巡查。然而,在重拳高压之下,淮河上非法采砂依然屡禁不止。

“水利部门对非法采砂只能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进一步打击需要海事、公安等多部门的联合。”市河道局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说,“要使采砂管理取得长效,还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国家出台打击非法采砂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节将非法采砂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突破了行政执法打击非法采砂的局限性,对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有利于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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