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共有8章37条规定,适用于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涉及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办法》明确提出,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根据《办法》,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办法》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同时,《办法》指出,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和各省(区、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办法》还强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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