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加,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办法加以规范。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日前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审批办法》将“生态优先”规定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的最重要原则,并将生态用岛理念贯穿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全过程。

《办法》规定,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由省级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需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办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印发用岛批复文件;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发批复文件。用岛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办法对用岛确权面积、期限等作出了规定。

我国有上万个无居民海岛,它们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基础平台,也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宽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办法的实施,从制度上为日益快速增长的用岛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表示,贯彻落实审批办法,是推动海岛保护与管理开创新局面的重要抓手,是今后一段时间海洋系统的重点工作。

王宏在2017年海洋工作会议上表示,积极推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适应沿海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需求,研究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体现海洋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海域海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研究制定《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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