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船舶登记流程 让行政审批更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登记条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船舶登记工作,对加强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经济形式的涌现,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形成,尤其是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创新的要求,都使得《登记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修改我国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提案》(第1080号),提案分析了大量中资船舶流失到境外注册登记的原因,并提出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与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必要性及建议。交通运输部回复称,目前正积极做好壮大五星旗船队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修订的研究工作。

就提案中提到的关于“由两个部门办理船舶电台方面的事宜”,交通运输部表示,目前,办理船舶无线电台事宜是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办理。该条例正在进行修订,在修订方案中已经将涉及交通运输船舶的无线电台执照、标识等管理改为由交通运输部一个主管机关实施。

而针对关于“取消《船舶签证簿》事宜”,交通运输部回复,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办法》适应航运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完善了登记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了船舶登记地的选择;规范登记程序,明确审查要求;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创设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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