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设立“江海一体”国际海港区 助推国家战略落地

江苏全省拥有954公里海岸线和8.6万平方公里海域,365公里长江干线,这些不仅成为江苏的经济动脉,也成为长江中上游地区大宗外贸散货和集装箱中转运输的重要门户,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产业梯形转移、物资交换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纽带。

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重点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统筹国内区域开发开放与国际经济合作。江苏如何服务与推动国家战略进程?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刘玲认为,江苏是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交汇点,并提出《关于打造江苏“江海一体”的国际海港区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建议》。

刘玲经过调研得知,江苏沿江沿海港口群已经成为上海组合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北翼港口群,港口吞吐量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吞吐总量的47%。随着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工程顺利推进,到2016年7月即可实现5万吨级海轮满载直通南京,从长江口到南京长江大桥总长430余公里的深水航道,满足了目前国际上主力运输船舶的通航条件,完全具备了国际海港区建设的硬件环境。

刘玲建议,推动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体系,深化国际海港区水运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实现海上模式管理长江江苏段。

对于该建议,交通运输部回复表示,内河航行条件、水文气象、船舶性能要求等因素都与海上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在长江江苏段完全适用海上管理的法律体系以及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标准,可能出现航行规则不适用、配员要求过高、公司管理体系更严格等问题,大幅度增加内河运输成本,反而不利于江苏段水运行业的发展。考虑到长江江苏段经济发展和航运业的实际需要,建议通过在部分地区有针对性地引入海上管理制度的方式,解决建议中所提问题。

就在江苏建立江海一体海事监管体制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已于2015年启动了长江航运行政管理等系列改革工作,旨在进一步理顺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实现长江航运统一管理、统一政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执法。此次改革已将江苏海事局调整由长江海事局管理,将连云港海事局调整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直接管理。相关政策的出台,交通运输部与江苏省政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调,改革进一步强化了长江航运的综合效能,能够更好地为江苏经济发展服务。

长江非法采砂入刑 保护长江航行安全

非法盗采江砂破坏长江航道。近年来,由于建筑用砂需求激增,黄砂价格居高不下,盗采江砂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暴富捷径。受利益驱使,大量非法采砂行为人在禁采区甚至主航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抛弃的废石弃渣直接堆到河道里形成砂堆影响河道,并致使长江流态紊乱,航道条件恶化。

同时,非法采砂船还危及通航安全。为躲避打击, 非法采砂船常采用昼伏夜出方式,且在盗采作业时无警示标识,使过往船舶面临撞船倾覆危险。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登记在册的长江水上交通事故,超过70%涉及非法采砂,死亡失踪人数占比高达42.1%。

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唐冠军分析,长江航道作为国家水上交通重要基础设施,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只能将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形成了非法采砂获利巨大但违法成本十分低的局面,导致不法分子趋利而动、暴力抗法甚至腐败寻租。”

鉴于当前长江干线水域非法采砂行为泛滥,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害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威胁长江生态环境的现状,他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依据<刑法>对非法采砂破坏长江航道行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唐冠军建议,对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行为,应依照《刑法》第117条、119条,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法律量刑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操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保护长江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该建议得到了最高检、最高法的高度肯定和支持。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证采砂可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此举为长江矿产资源保护、水利防洪和航道维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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