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增加了日常监管措施规定。比如,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审批取消后,印刷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印刷企业信息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互联共享。二是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比如,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取消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规定了从事相关活动的报告制度。比如,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增加了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等情况的规定。

同时,废止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3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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