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交水批〔2017〕24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你委《关于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请示》(津交报﹝2016﹞1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新建1艘油船(5000载重吨),从事国内沿海各港间成品油运输。

二、新建船舶应符合我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我部将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三、申请人应在1年内开工建造船舶。逾期未开工的,本批件作废;且在本批件到期后1年内,不予批准申请人新增成品油船运力。

请通知申请人待船舶建造完毕,持本批件及有效船舶资料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17年3月2日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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