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批复同意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增运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交水批〔2017〕24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你委《关于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请示》(津交报﹝2016﹞1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内新建1艘油船(5000载重吨),从事国内沿海各港间成品油运输。
二、新建船舶应符合我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我部将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三、申请人应在1年内开工建造船舶。逾期未开工的,本批件作废;且在本批件到期后1年内,不予批准申请人新增成品油船运力。
请通知申请人待船舶建造完毕,持本批件及有效船舶资料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17年3月2日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海事局。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