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海监福州市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一辆渣土车从外面运来淤泥,再由挖掘机将淤泥倾倒在附近海域,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检查,车上人员无法提供“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

执法人员立案后,展开调查和收集证据。调查结果表明,该案违法主体实际是雇用挖掘机和渣土车的某公司,在未经批准及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挖掘机和渣土车实施倾废作业。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供认不讳。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以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海洋篇)》的相关规定,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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