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2016年度浙江海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海事法院在总结了海事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对在审判中发现的各类损害、破坏航运市场运营秩序的行为作了详细分析,向社会提出了警示。如在一些执行案中,法院依法拍卖船舶后,少数船舶所有人恶意对抗法院对船舶的移交,带领船员拒不交船,对法官的劝解不予理会。一些涉案的修船厂则以停靠费等未清偿为由拒不交船,挑战司法权威。

近年来,港口企业涉及海事海商纠纷明显增多,海事法院提醒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据统计,2015年和2016年,海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分别为45件和76件,递增速度较快。纠纷类型主要为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

港口企业频频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不仅与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行,客观上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有关,也与一些港口企业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及时应对有直接有关系,并因此而陷入被动。一些企业在发生人员伤亡、海事纠纷后,为消除影响,采取隐瞒、拖延等方法自行处理,致使损失扩大。还有一些港口企业在处理纠纷时明显缺乏专业性,如未正确识别合同相对方的身份、未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留、未审查担保函内容、未及时起诉等,海事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件:

两年多前,一艘外轮在进港时触碰了我市某港口企业所属的码头,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要求肇事方提供财产担保。船方联系了案外人进行担保,但其提供的担保函载明,担保对象是涉案船舶的光船承租人,而船方却未披露光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这个重大隐患未被这家港口企业发现。此后,双方曾就赔偿问题进行多次谈判但未取得一致结果。眼看着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将至,这家港口企业匆匆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案件审理时,这家企业无法证明被告系涉案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因此而陷入被动。

针对港口企业涉诉案增多的实际,宁波海事法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不可测因素较多,港口企业一定要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把更加规范化作为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方向,逐步建立起由法律风险信息采集、风险评估、预案制订、措施实施、结果反馈、风险预判等环节构成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岗位上的人员要提升业务操作技能,统一操作流程。在发生纠纷,尤其是发生涉外纠纷时,应树立全局观念,依法规范应对。在纠纷的具体处理上,避免和防止使自己陷入被动,高度重视担保的可靠性与责任主体的准确性,选择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海事法院还提出,在发生重大海事事件时,相关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海事、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如因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需要,指挥或调遣港口企业,应尽量发出书面指示,以便港口企业在事后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此外,加快修改我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协调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交叉关系,明确港口经营许可性质、港口企业类型。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