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集装箱运输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不再仅仅局限于替货主安排订舱、报关、办理保险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手续,而是逐渐扩展到安排全程运输,甚至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签发自己的提单,从而慢慢衍生出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当具有无船承运人经营资质的国际货运代理人,除了接受委托办理惯常的货运代理事务,在对外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时,则需要对托运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承担承运人责任。

笔者近期处理若干我国出口企业通过FOB出口,由外国进口商指定和安排运输,我国出口商将货物交给国内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后,货物到国外卸港后被第三人提走,要求外国进口商支付货款或退还货物时遇到种种障碍,利益受损。转而通过提单向提单签发人索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实务问题。

从托运人的角度来说,如何率先区分好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明晰其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今后的索赔甚至诉讼至关重要。

本文为笔者的办案体会,主要是提醒我国出口商提高对此类业务的法律风险意识并采取有效对策,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定义辨析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最早见于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此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属于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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