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作为货主的代理人,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在货运委托合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报告义务、财产交付义务、损害赔偿等义务,才能使得委托人作为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制,货运代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时效适用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无船承运人或者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办理业务时,一方面,无船承运人是货方或托运人的承运人,与之缔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另一方面,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扮演的又是托运人的角色。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应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船舶或不经营船舶,其接受货主的托运请求后,只能通过实际承运人来完成运输,但是对于托运人而言,其仍应当承担《海商法》项下有关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托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无船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三、主体识别

由于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在主体方面极为混淆,公司名称中带有“货运代理”字样的企业也常常会同时兼营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境,来识别某一家企业在与货主的海上运输事务中,究竟承担的是货运代理人还是无船承运人的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根据该标准,我们可以着手从以下几方面来识别货代企业所承担的具体角色。

(1)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

书面合同是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最真实、最直接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其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双方的法律地位更为直观。

在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若合同明确表明由一方为另一方承运货物,并承担运输期间的货物安全责任,则托运人的合同相对方应为无船承运人;若合同明确约定一方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代为安排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则托运人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货运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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