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对船舶吨税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船舶吨税法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赞成对船舶吨税的征收制定法律,同时建议尽快考虑实行现代吨位所得税制。

此次草案采取的是传统船舶吨税模式,即征税对象是从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已经使用或者即将使用我国相关航运设施的船舶,换言之,不管这些船舶的注册地、归属地属于哪里,只要进入我国港口该船舶就要缴纳吨税。

陈喜庆委员认为,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运业已经成为基础产业,世界很多海运大国纷纷对传统船舶吨税进行制度创新,对本国海运企业实施与船舶吨位挂钩的低税负船舶吨位所得税制度,以代替海运企业的所得税,从而有效提高了国内海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诸如荷兰、挪威、德国、美国、印度、韩国、日本等,都已经实行了现代的船舶吨位所得税制。“为了进一步推动我们海洋强国战略、海运强国战略的实施,这些立法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现在是双重税收,航运企业要交吨税,还要交企业所得税,这等于是重复纳税,对我们航运企业对外的竞争能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且双重纳税并不能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改了税制以后,国家税收的总体收入不一定减少,还有可能会增加。”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马泽华指出,应尽快考虑把这两个税合并成一个税,实行现代船舶吨位所得税制。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