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逖泉受贿案基本情况介绍

一、诉讼过程

顾逖泉,系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拘留;6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被执行逮捕;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顾逖泉犯受贿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日、2日,顾逖泉受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二、公诉机关指控内容

(1)1998年到2013年间,顾逖泉利用担任江南造船(位置 评论 新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沪东中华集团常务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伙同江南集团行政办副主任、物资部部长、江南长兴公司总经理助理舒方浩,接受上海仁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高忠请托,为仁济公司成为江南集团、沪东中华集团的长期合格供应商以及供应钢材、催收货款等业务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顾逖泉索取、收受焦高忠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34万余元。

(2)2003年至2004年间,顾逖泉利用担任江南集团岗位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便利,接受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吕法根请托,帮助吕法根低价购置上海江南造船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上海市中山南一路721弄2号802室、808室房产,收受吕法根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40万元。

三、争议焦点

1. 关于顾逖泉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1)公诉机关指控顾逖泉有关犯罪期间,是否存在职务便利。

(2)顾逖泉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3)顾逖泉是否利用职务影响力非法牟利。

2. 关于所谓收受吕法根“贿赂”。

(1)涉案房产是否是需要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福利分房”。

(2)涉案房产是否存在“低价”。

(3)公诉机关指控顾逖泉收受吕法根所谓40万元贿赂的事实是否清楚。

(4)涉案房产获利数额是多少。

3. 关于所谓行贿主体的问题。

(1)所谓的贿款,是来自起诉书中所指控得焦高忠本人,还是公诉词中所称的仁济公司。

(2)如果涉案款来自仁济公司,如何认定仁济公司与顾逖泉之间的经济往来。

4. 关于顾逖泉与仁济公司经济“往来”的问题。

(1)顾逖泉与仁济公司的真实关系。

(2)195万、100万涉案款的性质。

5. 关于本案中重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1)控方证人焦高忠和吕法根是否应当出庭作证。

(2)本案中,证人是否存在法定不出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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