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记者从青岛海事法院获悉,2011年受社会关注的贺业才等原告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263案,青岛海事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二被告合作勘探开发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大面积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贺业才等养殖户分别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虽起诉的金额各不相同,但事实与理由大同小异,均认为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造成其养殖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菲公司予以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其中165案的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其余98案的原告请求判令康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青岛海事法院对该系列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对比国家海洋局牵头组成的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发布的报告所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水污染范围图》,原告所指称的养殖区均不在受污染海域范围内。

在蓬莱19-3油田溢油处置中,相关部门在山东近海和岸滩共采集送检油污样品89个,经鉴定均与蓬莱19-3油田油样不一致。

原告提交了照片、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造成了其养殖损害。但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只能显示在其养殖区域发现了油污,均不能证明上述油污系来自于蓬莱19-3油田的溢油。

大部分原告未提交证明养殖合法性的有效证据,其养殖收入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交了购买苗种收据、自制的损失登记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损失范围及具体金额,其主张的损失不能成立。

据此,青岛海事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主张溢油事故造成其养殖损失的证据不足,其要求康菲公司予以赔偿或要求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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