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强化煤炭企业诚实守信政策引导。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牵头,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煤炭生产企业应该在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记录。凡未建立信用记录、或者存在重大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

(二十一)实行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中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范围的,实行名录管理。对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等优势的煤炭企业和大型火电企业,建立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录。鼓励兼并重组主体名录企业对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企业和主体企业名录管理办法,开展名录认定和公开等工作。

(二十二)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市场融资和资产债务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鼓励其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对具备重组价值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并按照依法合规、平等协商的原则,与被兼并重组企业债权人确定债务承接的具体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开展债务重组工作。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兼并重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避免出现逃废债行为。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合规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拓宽煤炭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二十三)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实行审慎的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监测和识别,有效评估企业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和还款来源,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审慎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四)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实行审慎的关联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煤炭企业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有关部门不得向其下达出口配额,不得给予中央财政安全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二十五)对不具备长期发展条件、列入兼并重组重点对象的煤炭企业加强债券风险防范。凡属此类情形的,评级公司及时做好跟踪评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则指引,审慎开展企业债券注册发行工作。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综合施策防范信用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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