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指导、协调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违法违规煤矿借兼并重组逃避处罚、应淘汰退出的落后煤矿借兼并重组逃避退出,全面推动本地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工作。要突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杜绝“拉郎配”行为。

(二十七)简化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强化服务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部门要建立一站式服务的部门协调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结有关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工作。

(二十八)加强煤炭领域诚信建设。引导兼并重组相关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依法依规生产、化解过剩产能等专项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决策部署,宣传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产业政策,宣传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相关原则和思路。推广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确保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各项再就业帮扶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质 检 总 局

安全监管总局

银  监  会

能  源  局

煤 矿 安 监 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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