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国家石油和韩华道达尔的责任认定成为后期环境恢复索赔问题解决的关键,按燃油公约规定,前者将负有主要责任。

“桑吉号”沉于东海海域后,事故相关公司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和韩华道达尔石化贸易公司(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下称韩华道达尔)的责任认定,成为后期环境恢复索赔问题解决的关键。

“桑吉号”的船东是伊朗光辉海运有限公司(BRIGHT SHIPPING LIMITED),事发当时正由伊朗国家油运公司(NITC)运营管理,韩华道达尔为其租赁方。1月6日事发当天,“桑吉号”载着13.6万吨来自伊朗南帕尔斯气田的凝析油(Condensate oil),驶往韩华道达尔在韩国的炼厂。

此次“桑吉号”油轮事故涉及到溢油。于2008年11月21日起生效的《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下称燃油公约),将成为“桑吉号”油轮事故责任裁定和环境索赔的主要依据。

燃油公约的索赔范围仅限于因溢油引致的直接损失、为恢复环境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因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

燃油公约规定,船东对燃油污染负严格责任,但船东对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行为、政府过错和受害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免责。如果此次“桑吉号”事故与船员失误有较大关系,船东伊朗光辉海运有限公司可以相应地减轻自己的责任。在多艘船舶造成污染损害的情况下,对于无法区分开来的损害,由这些船舶的船东负连带的严格责任。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