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环保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强制性标准,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比旧标准(2005年版),新标准在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种类、品质、夹带物、检验原则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新标准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强大决心和迫切需求,印证了“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宣言和承诺。

进口废物原料种类重大调整。非工业源废塑料、其他回收纸或纸板、废纺织原料、废骨料等已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并于2017年12月31日生效。相应的原骨废料和废纤维两项环控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标准总数从原来的13项减为11项;新废塑料标准中在废塑料的定义中去除“或者使用过且经加工清洗干净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语句,标准中的废塑料仅指工业来源的废塑料;废纸或纸板标准中将“其他废纸或纸板”从标准适用的商品名录里去除。

增加进口废物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要求。对废物原料外照射贯穿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限值作出明确规定,即不得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改变之前参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0570-2007)执行的情况。

进口废物原料品质要求更加严格。废纸标准中明确限制混入铝塑纸复合包装、热敏纸、沥青防潮纸、不干胶纸、浸油纸、硅油纸等原允许进口的其他纸或纸板;废有色金属和废钢铁2项标准中增加对粉状物的控制指标(不应超过货物总重的0.1%);废五金电器标准中将可回收利用的金属含量由不低于废五金电器总重量的60%提高到80%等。

加严进口废物原料中夹杂物指标。除废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指标维持不变外,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控制指标由2%调整为1.0%,其他标准中一般夹杂物限制统一调整为0.5%。

增加检验原则的要求。除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外,其他10项标准均增加一条检验原则性要求,即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采取随机方式,对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物原料采取开箱、掏箱、拆包/捆、分拣的检验方法,对散装海运的进口废物原料采取开仓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对散装陆运的进口废物原料采取开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险特性等),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对随机抽样和实验室检测问题予以明确。

新标准可操作性更强、要求更严格,检验检疫部门建议:一是相关企业尽快熟悉新标准,做好与国外供货商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沟通交流,保障进口废物原料满足新标准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二是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新标准要求,排除侥幸心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之前向新标准靠拢,避免因试图在过渡期抢先进口质量较差的废物原料造成环保不合格而退运。三是现场查验人员,在新旧标准交替期间要严格把关、提高警惕,严防不合格废物原料闯关入境。四是相关企业要采取寻找优质货源、提高进货质量、建立健全国内废物原料回收产业链、建设海外生产基地等措施,寻找环保高压态势下的生存之道,助推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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