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保护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即新国标,将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相较于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即83版国标,变化的不仅仅是名称那般简单,还涉及诸如对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的控制要求、调整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等诸多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

对于船舶污染物排放新国标颁布的必要性,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83版国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与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控制体系不够精细等三个方面。

其中,在控制范围上,83版国标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无法适应散装化学品运量的持续增长、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显著增加且在不断变化的形势。在控制要求上,83版国标也已经滞后于国内、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并造成了船舶在内河排放控制要求宽于沿海的“河海倒挂”问题。在控制体系上,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龄长短等因素都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83版国标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体现这些差异。

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和大众日益对生态环境加以严密关注,特别是在决策层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一系列围绕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新战略、新要求,客观上也在倒逼相关环境保护领域必须主动对接新环保要求,对于可能带来的污染源头一律从严。而在船舶运输和使用方面,不难预见,对于我国这一有着频繁船舶使用的大国而言,新国标的落地实施将会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

据环境保护部稍早前统计显示,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在全球十大港口中,中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需要说明的是,由船舶运输带来的污染还不仅限于水,空气亦受其影响。一直以来,受既有思维模式的限制,我国有关船舶污染排放的标准制定长期围绕船舶自身排放水和固体废弃物展开,包括政府部门和民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从未产生过针对船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施以相关标准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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