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分关心关注的行业。5年来,交通运输部坚持工作主线、坚持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互动,加强动态调度和过程控制,层层落实责任,共承办建议、提案3603件,纳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重点督办建议、提案41项,目前已全部办复,代表委员满意率达99.2%,实现提案办理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其中,2017年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460件、议案9件,政协委员提案206件,共计675件,并荣获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称号。

严把船舶排污关 保护水域环境

水环境保护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近年来,随着水运迅速发展,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大幅增长,这对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管理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在2017年两会上,政协委员们提出进一步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提案,建议进一步明确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的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全面防控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水路运输过程给水环境安全带来的危险,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船舶水污染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部在回复中表示,内河水上交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污染源多,监管任务重,仅由某一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难以胜任,必须由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为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协调、协作机制建设,2015年8月27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明确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各直属海事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并明确提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以及联合监管工作要求,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从2017年督查情况看,各地政府已开始重视这方面工作,后续交通运输部将适时跟踪落实相关机制建立情况,并结合年度环保督查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值得点赞的是,2017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继出炉,并将于今年正式施行,将有效改善水污染“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

其中,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以下措施:一是提升处罚额度,如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排放残油、废油的,处罚额度由5000—50000元提高至10000—100000元;二是明确船舶须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若未配备或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2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还将面临临时停航。同时,新修订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现行标准将增加污染物控制项目、收严污染物排放限值,有利于全面落实运营船舶的环保责任。

交通运输部指出,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过程中的人员、设备设施、操作等方面都已经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其中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作业、航行、停泊等行为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7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修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统一国际、国内水上危险货物运输要求,提出更严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和作业安全防护要求,以更好地保护水域环境。下一步,交通运输部还将进一步梳理船舶水污染相关职责边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监管和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内河水域环境。

规范市场秩序 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持续低迷,船舶运力供需失衡,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在部分航线上甚至出现恶性杀价的无序竞争状态,这一现象也引起了部分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在2017年两会上,政协委员们提出“加强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低价倾销行为的监管和制裁,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对此积极回应并表示,为维护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恶性低价竞争和“零运价”“负运价”行为。2006年以来,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共开展了9次运价备案检查,对97家次违规班轮公司依法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共计近1300万元。特别是针对2016年上半年部分航线出现的超低运价现象,交通运输部约谈了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8家班轮公司,责成其提交整改报告并全面整改。同时,交通运输部还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国际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行为。

铁腕整治成效显著。通过规范海运费和附加费征收,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2017年以来,中国到欧洲、美洲等航线的运价水平逐步回升,集装箱班轮运价结构失衡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

交通运输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采取措施,坚决打击国际集装箱班轮市场恶性竞争行为,对于涉嫌价格倾销、恶性杀价,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共同实施调查和依法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并公开处罚结果。此外,交通运输部还将结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经营企业实施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等,多措并举,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国际班轮运输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推进港口岸电 实现低碳航运

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是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港口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促进港口健康、绿色发展,也受到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在2017年全国两会上,时任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金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主任蓝闽波提出了关于加快港口岸电建设,促进节能环保的提案。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白力群也提出“关于在全国加大岸电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的建议”。白力群表示,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岸电推广工作遇到了政策不配套、社会采用不积极两大难题,亟待国家加强引导,其中制定发布“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我国未来强制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方式和时间十分必要。

对此,交通运输部给出积极回应,并于2017年7月印发《港口岸电布局方案》,计划了2020年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岸电泊位布局数量,对推动我国港口岸电设施有序建设、引导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促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在回复中介绍,在技术扶持方面,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连云港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和上海洋山港深水港三期冠东集装箱码头等岸电示范项目,通过技术创新,其码头岸电系统核心设备均已实现国内企业自主生产。我国岸电成套技术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在高压大容量变频电源设备、船岸供电无缝切换和逆功率处理等高压变频技术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其中,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16MW的岸基供电系统,是目前世界上容量最大的高压变频岸基供电系统。下一步,交通运输部还将继续加大对国产技术设备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的支持。

在标准规范方面,先后发布了《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55-2012)、《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JT/T 814-2012)、《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JT/T 815-2012)等行业标准,分别规定了岸电系统、计量、安全防护、管理与监控系统、接插件等部件技术要求和操作技术规程。

在建立健全岸基供电商业模式方面,交通运输部重点从两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方面加强引导激励。2016年印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沿海和内河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备设施改造项目,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投资额予以一次性奖励,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完成的项目分别补助核定投资额的60%、50%和40%;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建立岸电供售电机制。2016年交通运输部牵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部委建立了船用燃油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在此框架下明确了共同研究建立岸电供售电机制的专项任务,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牵头,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等配合,拟结合近年来电力改革系列政策,重点在供配电、电价交易、港航电三方互动等方面开展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岸基供电的商业合作模式。

就在2017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签署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并启动京杭大运河绿色岸电全覆盖建设仪式,未来两年,京杭运河水上公共服务区将实现绿色岸电全覆盖,同时,将在东部沿海、长江沿线(即两纵一横)全面推进港口岸电工程建设,全面打造绿色水运线。

松绑不松懈 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营运证管理权试点下放

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重大。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舶运输的经营许可,并向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2017年两会期间,浙江省舟山市华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李科平等9名代表,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国内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的办理流程现状,提出在省际普通货船营运证办理下放成功的经验基础上,将国内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以缩减营运证办理流程,方便企业进行办理。

据了解,该建议被交通运输部列为重点答复建议。

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邀请提出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在杭州开展集中调研,充分了解航运企业的诉求和有关省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意见。调研结束后,交通运输部及时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管理权限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交通运输部在回复中表示,该建议具有合理性,考虑到目前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下放船舶营运证发放权限尚有不同意见,为稳妥推进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办理权限改革,将选择包括浙江省在内的1至2个航运发达的省份开展试点,将沿海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舶营运证发放权限下放至试点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并在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一步改革工作。

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试点下放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上海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国内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由当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同时,要求两地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认真审核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船舶有关证书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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