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三家国内公司因船舶买卖入级引起的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经上海海事法院准确认定,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基础上,裁定适用英国仲裁法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有效,在业内引发好评。

据介绍,浙江一家工程设备公司计划购买一艘外轮,与另外两家卖方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合同约定船舶入美国船级社,卖方负责船舶的设计以及支付设计公司的费用;买方会在中国境外成立全资子公司,船舶在交付和验收后30日内,须由买方在船旗国注册或临时注册;合同适用英国法律管辖并解释,适用伦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伦敦仲裁……。然而,合作好景不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卖方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伦敦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鉴此,设备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接案后,上海海事法院在开庭审理中,首先听取了作为申请人一方的设备公司和作为被申请人一方的卖家分别发表了不同的意见。申请人认为,合同当事人均为中国境内法人,船舶建造在中国境内进行,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实均在中国境内发生,该合同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涉外因素,应认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被申请人辩称,涉案合同约定该合同的任一条款和条款任一部分的效力和解释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和解释,该条款体现了订约各方的真实意思;涉案合同存在涉外因素,具体包括涉案合同约定的建造船舶系用于出口,卖方为其办理出口手续,涉案船舶入美国船级社等事项,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

经审理,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涉外因素的认定将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涉案合同的适用法律,以及是否有权选择向中国仲裁机构以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虽然当事双方均为境内法人,船舶建造也在国内进行,本案从表面上看并无涉外因素。但从涉案合同的内容分析,可认定涉案合同为国际船舶建造合同,船舶的建造、交接、入级和加入船旗国等内容均与境外有连接点,合同也明确申请人需在被申请人交船前在境外成立单船公司,以接收船舶,以上情形足以认定涉案建造合同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在涉案合同定性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下,应适用英国法律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就涉案仲裁达成了书面的、意思明确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对于本案的裁定结果,业界普遍予以好评并认为,上海海事法院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理念,对今后同类涉外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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