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随着航道事业的发展,新形势下,本市航道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当前实践工作基础上废旧立新,即废止《内河航道条例》,制定《上海市航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的说明解读。

扩大适用范围,将沿海航道纳入管理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市交通委员会主任谢峰在条例解读中表示,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现行《内河航道条例》的适用范围集中于本市的内河航道,国家《航道法》则明确对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实行统一管理。因此,《条例(草案)》拟相应地扩大适用范围,将沿海航道纳入管理范畴。

加强智慧航道建设,提升航道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

提升航道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对于提升航道管理和服务水平意义重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航运企业对于航道信息化也有不少需求。推进航道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条例(草案)》拟明确提出推进智慧航道建设,要求通过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航道河床、航标、水文、船舶流量等数据的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航道、水文、气象等相关数据的共享,以此作为推进智慧航道建设的基础。智慧航道的建设还可以和港政、航政等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统一的航运信息化服务系统。

设立水上服务区,提升航道服务水平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航运企业普遍反映本市内河航道缺乏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一方面导致船舶驾驶人员疲劳驾驶,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导致有些船舶在航道中随意停泊,造成碍航。考虑到船舶确实存在临时停靠、物资补给等现实需求,目前本市已经开展了一些水上服务区的建设。

《航道法》在该方面未做规定,《条例(草案)》立足实际需求,拟将水上服务区写入法规,明确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高等级航道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另外还规定水上服务区应当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污染应急处理能力,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设“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加快推进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第四章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共六条,以专章形式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协调合作机制、规划征求意见、建设时序、养护协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等内容。据统计,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约4.2万公里,占到全国的三分之一。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三省一市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了一些协作机制,但尚未真正实现常态化、正规化。

以此次修法为契机,在与苏浙皖三省对接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拟以“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专章形式对相关工作制度做出规定:在协作机制方面,要求本市交通部门建立与长三角相关省市交通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具体举措上,《条例(草案)》明确在航道规划编制层面,应当征求相关省交通部门意见;在航道建设层面,强调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与长三角其他省连通航道的工程建设时序;在航道养护层面,注重航道养护周期、养护标准等方面与相关省、市的协商,保持航道通畅。同时,《条例(草案)》还要求在日常管理中强化航道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