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期,宁波海事局首次对未布设围油栏作业船舶实施行政处罚。海事执法人员在登轮检查时发现,某油轮在港区作业时,未布设围油栏或采取其他有效替代措施,而该轮装载的货物属于《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随后执法人员对其发放新版船舶违法行为整改告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但该轮又被执法人员发现未进行整改就重新启泵作业直至结束,遂宁波海事局对该轮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染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 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 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围油栏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是:围控和集中、溢油导流和防止潜在溢油这三种。

  1.围控和集中

  发生溢油后,及时布放围油栏,能将扩散中的溢油及时围控,通过围油栏拖带或缩小围拢范围,可以将油膜集结到较小的范围内进行回收,这样既可以防止溢油扩散,也可以增加油膜厚度,便于回收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2.溢油导流

  为有效控制溢油的流向便于回收或者防止溢油进入敏感区,通过布设围油栏,实现溢油导流,将溢油引至容易回收的区域或其他敏感资源的区域。

  3.防止潜在溢油

  防止潜在溢油通常指在有可能发生溢油或存在溢油风险的地方,根据水域情况提前布设围油栏,进行溢油防控,尤其是船舶在码头进行油类装卸作业或油类过驳。

  什么情况下必须布设围油栏呢?

  船舶装卸作业或者过驳作业的货物属于《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可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名录》全文),主要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中列明的散装持久性油类16种,《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第18章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函MEPC.2/Cirs.24表1中、表5中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247种。

  库内主要设备分为:围控、应急卸载、回收、储运、溢油分散、吸附物资及配套设备这6大类。其中的围控类就几乎涵盖了时下主流的几种围油栏,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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