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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本办法所称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港外装卸站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进出港报告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全国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机构登记船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的在线注册审核、进出本辖区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与核查及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情形

第五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一)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二)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无需进行进出港报告:

(一)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境外驶入境内,或由境内驶往境外,已按规定办理该航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的;

(二)船舶修造厂自用辅助船在厂内航行作业;

(三)船舶仅航经港区不进行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进出港报告:

(一)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或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二)从事港内作业的;

(三)船舶在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区域范围内航行或作业的。

第八条 从事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自行报告,也可由拖船报告。拖带运输中途需加解被拖船时,拖船或加、解船舶应当及时报告进出港信息。

第九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当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报进出港信息。

第三章 报告方式

第十条 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水网水域的船舶应通过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首次报告前应先在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注册。因信息平台或系统故障无法报告的,船舶应先通过传真、短信等其他方式及时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待信息平台或系统恢复正常后进行补报,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船舶注册时应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按照相关规定不需持有《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的,可免予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注册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信息的准确、完整,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船舶应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或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船舶注册信息的审核,审核完毕后予以注册,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信息,并承担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四条 船舶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后,信息平台或系统将发送确认回执。如未收到确认回执,船舶应保存好相关记录并主动联系拟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航行于内河非水网水域的船舶应参照本办法或根据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进行进出港报告。船舶未通过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上传至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

第四章 报告时间和内容

第十六条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活动期间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七条 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船舶进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首/尾吃水;

(二)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船舶出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首/尾吃水;

(二)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日报的船舶,进出港报告中的出港航次动态信息按当日第一次出港情况填报;进港航次动态信息按当日最后一次进港情况填报;在船人员信息填报当日所有在船人员;客货载运信息填报当日总航次数、平均单航次客货载运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应当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检查船舶报告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船舶航次动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等。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应当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AIS、VTS、CCTV、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收集船舶航行动态、载运货物和在船人员信息,保障监督检查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需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船舶信息,以便海事管理机构核实船舶进出港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根据在进出港报告信息校验过程中信息平台或系统发出的安全校验提示,或海事管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保证船舶安全。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等活动。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进出港报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3〕8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试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舶〔2013〕8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国内航行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面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5〕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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