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首例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1月26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判决9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决7名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上海首例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由胡某超居间联系运砂船船主胡某军、王某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船主蒋某云,确定采砂时间、地点。

 后由蒋某云的A采砂船和同样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蒋某云、任某林的B采砂船,在长江上海段某禁采区水域,先后8次非法采挖江砂,后过驳至运砂船。

 在采砂过程中,胡某超与其雇佣的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月一同望风,并由胡某超向运砂船收取砂款抽成约一半后交予采砂船。胡某军、王某将非法采运的江砂全部运至江苏一码头出售给被告人潘某扣、张某彬牟利,销赃金额人民币近70万元。

 2021年2月20日,王某在运砂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抓获王某并查获船上江砂。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认定,采砂船上被查获的江砂SiO2的含量为64.9%,单项判定为特细砂(上述江砂已被依法拍卖)。

 案发后,9名被告人相继到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蒋某云、任某林、胡某军、王某、胡某超、潘某某、黄某月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云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内擅自采矿,违反了矿产资源法规,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在不具备开采资质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擅自采矿,破坏了涉案水域水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