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MEPC 81会议,涉及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压载水有害水生物、船舶能效等议题
2024年3月18日至22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1届会议(MEPC 81)在伦敦IMO总部召开。
会议重点审议了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压载水有害水生物、空气污染、船舶能效、船舶温室气体(GHG)减排、海上塑料垃圾、特殊区域及PSSA指定等议题。
会议成立5个工作组:空气污染与能效工作组(WG)、船舶GHG减排工作组(WG)、压载水审议工作组(TG)、强制性文件修正案起草组和PSSA指定技术组。
会议最终通过/批准了9份环保会正式决议,批准了4份通函和1份公约修正草案。
二、重点议题
PART 01
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审议和通过
1.压载水公约修正案(使用电子记录簿)(MEPC.383(81)),增加电子记录簿定义,并修订了压载水记录簿相关条款,以允许使用电子记录簿。修正案将于2025年10月1日生效。
2.MARPOL公约议定书I修正案(集装箱丢失报告程序)(MEPC.384(81)),在第5条报告程序中增加一款,以明确在发生海上集装箱丢失的情况下,应按照SOLAS公约第V/31条(危险通报)和V/32条(危险通报内要求的信息)的规定提交所要求的报告。修正案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3.MARPOL附则VI修正案(MEPC.385(81)),修订内容涉及低闪点燃料取样口设置及取样和其他燃料油相关问题、船用柴油机替代蒸汽系统、IMO DCS数据的可访问性、IMO DCS中纳入运输工作数据和提高粒度水平等。修正案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考虑到CII数据完整性,对MARPOL附则VI附录IX关于IMO DCS修正案,建议各国提前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4.2024年MARPOL附则VI第13.2.2条关于不需要满足III级限值的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机指南(MEPC.386(81)),修订2013年指南(MEPC.230(65)),补充船用柴油机替代蒸汽系统的情况,并制定了向IMO报告安装满足III级NOx限值非完全相同替代发动机不可行时而安装了II级发动机的报告模板。邀请在2025年8月1日之前发现安装三级NOx限值发动机不可行的主管机关使用该指南附录中规定的模板将相关决定通知IMO。
PART 02
压载水有害水生物
1.会议审议通过“船舶在挑战水质港口营运时应用压载水公约临时指南”(MEPC.387(81)),为船舶在遭遇挑战水质情况下如何执行压载水公约要求提供指导,包括对主管机关、港口国检查(PSC)、压载水管理系统制造商等对船舶遭遇挑战水质的指导。同时呼吁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厂家开发可应对挑战水质的产品,船舶和船厂投资更加合适且可靠性能的BWMS,船舶尽实际可能处理挑战水质并将旁通措施作为最后选择。
2.会议审议批准“在压载舱内临时储存灰水和/或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指南”(BWM.2/Circ. 82),为船舶在某些限制灰水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正常排放的水域,临时将灰水或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储存在压载舱内提供指导。
3.会议审议完成压载水公约经验积累期(EBP)下公约审议阶段对公约条款及相关文件修/制定清单,以指导压载水公约审议通信组的下一步工作开展。会议同意再次成立公约审议通信组,并审议批准了其TOR。
4.对已获得型式认可的现有BWMS变更后的型式认可问题,考虑到该问题的紧迫性,同意暂时通过修订《主管机关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型式认可程序导则》(BWM.2/Circ.43/Rev.1)以便于各主管机关对变更后的BWMS的认可过程的一致性。邀请向下届会议提交具体提案,以期完成该指南。
PART 03
空气污染
1.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燃油取样的MSC-MEPC联合通函,该通函对实施MARPOL附则VI和SOLASII-2章的相关取样要求提供指导。后续将进一步由MSC108紧急审议批准;生效后将取代原MEPC.182(59) 决议《2009 MARPOL附则VI燃油取样导则》。
PART 04
船舶能效
1.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制订指南修正案(MEPC.388(81))以及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能效主管机关验证指南修正案(MEPC.389(81)),以配合MARPOL 附则VI附录 IX关于IMO DCS 修正案的实施。
2.会议审议了LNG船和气体运输船(Gas carrier)在IMO数据收集系统DCS的报告中分类不清的问题,同意在船舶数据报告(DCS)和CII框架下,LNG船不论前期属于气体运输船还是LNG船,一律按照LNG船类别上报。
3.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轴/发动机功率限制以满足EEXI要求和使用储备功率指南修正案(MEPC.390(81)),对船舶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储备功率的要求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此外,根据MEPC80决定,本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主管机关向IMO报告储备功率使用程序,并拟以通函MEPC.1/Circ.908 发布。
4.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提出的MARPOL附则VI第24条中5种类型船舶适用EEDI各阶段要求的澄清建议以及关于澄清MARPOL附件VI中重货船的定义的两份建议,相关建议将作为统一解释将纳入通函MEPC.1/Circ.795/Rev.9发布。
5.根据第16次温室气体会间工作组请求,会议审议并同意就甲烷、氧化亚氮下游段(TtW)测量和验证、船上碳捕捉等议题设立会后通信工作组开展进一步工作,并批准了该通信组工作范围和权限。
6.会议审议了CII相关的G1和G5导则中ʺcapacityʺ定义存在差异的问题。后续将由IMO秘书处对CII导则G5中ʺcapacityʺ定义进行勘误,与G1导则中“Capacity”定义保持一致。
PART 05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
1.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强度导则》(2024LCA导则)(MEPC.391(81))。
2.为加快中期措施进一步制订,会议讨论形成了MARPOL附则VI修正案框架草案,即IMO净零框架(net-zero framework)草案,其包含目前中期措施建议方案中温室气体燃料强度(GFI)目标、灵活实施机制、价格机制、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要素。该框架将作为下一步中期措施具体MARPOL公约附则VI文本修正建议案的基础。
3.对于后续工作机制,会议批准了如下事项:
◆ 在GESAMP下成立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强度工作组(GESAMP-LCA WG),审议有关LCA科学性/技术性的问题、LCA导则中排放量化的方法、可持续性主题/方面、LCA导则中认证的实施等问题并最早向MEPC 83提交报告。
◆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第17次会间工作组会议(ISWG-GHG 17)的权限与范围。以推进候选中期措施方案审议制定、LCA框架制定、IMO第五次温室气体研究的权限与范围审议制订等相关工作并向MEPC 82提交报告。
◆ 组织为期两天的温室气体专家工作组第5次会议(GHG-EW 5),以促进对中期措施综合影响评估初步结果的理解并向MEPC 82提交报告。
◆ 成立LCA会后通信工作组,进一步考虑与船用燃料其他社会和经济有关的可持续性主题/方面并向MEPC 83提交报告。
PART 06
PPR 及其他分委会报告
会议审议批准以下文件:
◆ 在货物集装箱中海上运输塑料颗粒的建议(MEPC.1/Circ.909)。
◆《香港公约》第12条规定的强制性报告格式(MEPC.1/Circ.910)。
PART 07
特殊区域、排放控制区及PSSAs的指定和保护
会议批准MARPOL附则VI关于排放控制区(ECA)的修正草案,增加加拿大北极水域和挪威海为NOx、SOx和颗粒物的ECA区。对加拿大北极ECA,拟要求202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符合NOx III级限值;对挪威海NOx ECA区,将使用三个日期标准,即建造合同、龙骨铺设和交付日期。将于MEPC82会议通过。
三、MEPC下步工作计划
◆ 批准ISWG-GHG 17会间会:2024年9月23日-27日
◆ 成立三个通信组:
(1) 压载水公约审议通信组
(2) LCA框架进一步制定通信组
(3) 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及船上碳捕集测量和验证通信组
◆ MEPC 82会议安排
MEPC 82:2024年9月30日-10月4日
来源:中国船级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