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患乙肝,南京某技校生小张被学校退学,为此,小张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2007年8月23日,南京某技术学校秋季招生,录取了小张为该校海洋船舶驾驶专业的学生,每年学费6000元。小张开始了为期四年的学习,到校后一个月,学校为新生安排体检,通过体检,确定了小张是转氨酶偏高、乙肝两对半1、4、5阳性,说明小张感染了乙肝病毒。根据国家关于海船体检要求的规定,小张的体检不符合海员体检要求,但学校没有通知原告不予录取或者转学其他专业,而是继续留小张在该校学习海洋船舶驾驶专业。2010年8月,南京某技术学校根据约定将小张送到潍坊某校继续学习该专业,却被潍坊某校通知因体检不符合海员体检要求,不予录取,小张因此在家休学。小张认为自己受到南京某技术学校的欺骗,不仅在校期间的费用白花了,而且耽误了三年时间,为此2010年9月20日委托律师以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南京某技术学校出于利益的驱使违反规定录取了小张,导致小张在学习三年后,受教育的权利被终止,责任完全在南京某技术学校,因此要求南京某技术学校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理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由于学校的过失让小张在学校白白耽误了三年时间,在第三年被告知因不符合要求不予录用,这给小张的精神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南京某技术学校理应对小张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被告南京某技术学校则认为,录取小张没有任何过错,他们是按《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录取小张的,该要求并没有规定转氨酶偏高,乙肝两对半1、4、5阳性的人不可以当海员,因此南京某技术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学校与潍坊某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协议约定各收各的费用,各发各的毕业证书,小张按规定在南京某高校学习了两年,不存在白白学习两年的说法。

    律师与南京某技术学校经过多番沟通,终于和南京某技术学校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作出调解书,由南京某高校对小张作出了300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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