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航运业,海员、特别是高级海员仍然紧缺。同时,我国在国际外派海员劳务市场的竞争实力也还不够。航运业是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行业,海员职业则是国际公认的特殊艰苦职业。国家需要不断加大鼓励我国公民从事海员职业的力度,出台优惠措施,稳定壮大海员队伍,提高我国航运及海员劳务业的竞争力,扩大国际就业队伍。

    笔者认为,参照国际海员的个人所得优惠政策,给予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是培养和留住优秀的航海人才十分有效的手段。

    世界上很多航运业或海员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公民从事海员职业。重要的鼓励措施之一就是税收优惠。如瑞典、新加坡、菲律宾、中国香港、英国、日本、荷兰等对海员免除个人所得税,其中,不乏对税收征缴非常看重的国家或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远洋运输船员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和“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政策,远洋船员的月基本扣除额提高到4800元。对于船员,这迈出了税负减免的第一步,但仍未照顾船员在船与否收入差异大等特性,没有照顾航运工作的流动性与风险性。此外,沿海运输船员不能享受以上政策,远近洋航线上的船员待遇“同工不同税”。

    现在,不少专家建议,利用保税港区和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平台,建立以洋山为船籍港的船舶保税登记制度。作为其中一个方面,船员所得税政策调整已被提出讨论。因此,笔者建议,充分利用综合试验区的优势,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并试点实施海员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为向全国推广积累经验。在近期,可以准予沿海运输船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比照远洋船员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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