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8****3748的船民朋友来电咨询:“上个月,我与某船东签订了长达一年的定期租船合同。但在前不久,我船在航行途中突然遇到他船发生海损事故,我们在第一时间对其组织了人命和财产救助。我想请问,进行海难救助后,作为承租人的我有什么权利?”

    记者就此向厦门海事局督察处咨询,该处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人命救助是无法获得救助报酬的,只有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才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但另一方面,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该工作人员说,由于该船民朋友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定期租船合同关系,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记者 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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