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上海网6月17日电 (倪中月 陈静)6月16日,上海海事法院于立案当日成功调解一起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向船员王某当场支付了40万元赔偿款,王某高兴地在调解笔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激动地对法官说:“真想不到法院的办案效率这么高,我自己找他们协调,他们不但不能赔这么多,还会拖上很长时间,今天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2010年1月31日,运输公司所属的“沪汇能5号”轮在上海港停靠时,因缆绳断裂,导致在他船上工作的王某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右眼球挫伤、睫状体脱离、右眼外伤性白内障、晶体脱位、虹膜根部离断、前房积血、下颌骨骨折、鼻骨骨折。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人民币40万元。

    立案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为王某垫付了医药费用,判断双方具有和解意愿,果断启动调解程序,立即联系运输公司来院了解情况。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充分沟通基础上,耐心主持调解工作。

    最终,通过法官一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析之以法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即达成和解协议,运输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0万元最终解决纠纷,并当即将赔偿款汇至王某的账户,王某也表示后续治疗费用将由自己承担。

    一起原本可能需历经数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及时、圆满的解决。案件处理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均对立案当天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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