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其中,对船员在作业期间饮酒作出明确规定,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根据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船员在船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驾船;抢航、抢漕、抢档;违反规定人畜混装;驾驶货船、渔船、乡镇自用船舶等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载旅客;船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其他违法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若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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