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3名船员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刘高华还得集中精力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我的船没了,又赔偿了3名船员家属每家1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坚持不给我理赔,今后的日子真不知该咋过……”这位1980年出生的“船老大”满脸无奈地说。

4月28日7时左右,刘高华的渔船“辽大金渔35003”在蛇岛附近海域突然翻沉。船员周德茂、张忠诚、许文光死亡,乔凤江失踪。这艘船是刘高华凑钱20多万元买的二手船,他租用了一艘金州渔船的捕捞证,没有在籍注册。在办理船员的团体意外险时,刘高华还改填了其他船号。导致保险拒绝理赔的直接原因是:3名死者和一名失踪者中,只有一人在投保时的人员信息名单中,另外3人直到出事后一小时,才由刘高华发短信告知了保险公司。这起“套牌船”事故背后的理赔争议已经起诉到法院。

“套牌船”翻沉3死1失踪

许文光的妻子胡细爱还记得,4月28日赶到旅顺艾子口渔港时,海面上还能看到遇难船员的遗物。据生还船员杨海说,乘员7人的辽大金渔35003是在4月26日出海打鱼的,没想到出海第二天晚上,海上起了大风。“28日凌晨4点,有人发现船舱里进水了,我们拼命去堵塞缺口,可船还是翻了。”杨海说,只有3人被过路渔船救起。

3名遇难者和1名失踪者都是40岁左右的中年人,都是家里的顶梁柱。接受记者采访时,来自河南的刘高华坦言,这艘船是2009年自己东拼西凑20多万元买的二手船。当时的船号是辽大金渔35003。但是受到当时国家政策限制,二手船没办成捕捞证。为了出海作业,刘高华挂靠在一艘金州籍渔船名下,租用了该船的捕捞证。其实刘高华也有风险意识,他在今年3月18日向我市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全体船员的人身意外险。“保险费交了8000元。”他回忆说,投保人数为8人。因为没有合法手续,保险时刘高华把船号改写成了“辽大旅渔250456”。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意外伤害的理赔额为20万元。

人员临时变更理赔起争议

事故发生后,刘高华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他的理赔出了问题——4名出事船员中,只有朝阳籍船员张忠诚的理赔申请获得通过,其余3人均被驳回。

记者了解到,在3月18日刘高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合同中附有投保人员信息附页,上面记录了8名投保人员的身份信息,而此次遇难和失踪的4人中,只有张忠诚在其列。

“海上作业是个风险很大又辛苦的工作,船员流动性太强了。”刘高华对此解释说。他的这艘船上船员几经变动,出事时的7人和投保时的情况大有不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前24小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换船员名单也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刘高华说,他在4月28日已经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但他短信通知的时间,是当天上午8时。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小时。

刘高华的船员变更均未通知过保险公司。而此次短信通知又在事发之后,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了尽快让家属获得赔偿,今年6月,刘高华已经和乔凤江、周德茂、许文光3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作为雇主,他赔偿3人家属各10万元。

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失去渔船加上赔偿家属,接二连三的损失让刘高华也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他固执地说。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虽然刘高华没有按照保险合同尽到更改船员的通知义务,但是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合同真实有效。“目前申请理赔的人数并未超过总的投保人数,保险公司应该负责理赔。”王金海认为,至于船舶登记手续不全的问题,则与船员投保的人身伤害保险无关。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对流动性强、风险大的海上作业保险问题敲响了警钟。

由于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日前刘高华已经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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