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广东省省级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南海伏季休渔期(每年5月16日至8月1日)和珠江流域禁渔期(每年4月1日至6月1日)内,对渔民生产生活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经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休(禁)渔(广东籍)捕捞渔船(含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上的渔业船员。

补助标准:南海伏季休渔期内,休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珠江流域禁渔期内,禁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补助1100元,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台山、开平、恩平除外)等经济发达地区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负担;其他地区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不少于县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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