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省钱便于管理好让“肥水不流外人田”,违规不办理船舶证书,并聘用无船员资质亲戚作业,致使因操作不熟练导致采砂船翻沉,造成三人死亡。近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荣某提起公诉。

据了解,荣某原系江西南昌某农场职工,改制后的荣某觉得自己仍可“发光发热”,便于2010年底从他人处购买采砂船舶“赣南昌货1371”一艘,并聘用自己的没有船员资质的侄子和两个外甥为船上操作人员。据了解,该船《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早已于2007年底到期,荣某为图省事在购买船舶后,没有续签该证书,该船用于作业后也没有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2013年5月九江市恒宇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与荣某达成转包协议,由荣某自带机器设备(包括“赣南昌货1371”及附属清淤船舶)到鄱阳湖陆2号建筑用砂矿区进行开采作业。2013年9月6日9时许,正在开采作业的“赣南昌货1371”发生倾斜,由于船上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操作不熟练,导致船舶翻沉,船上5人全部落水,其中3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4.5万元。

事故发生后,荣某向三位亲戚家支付了240余万元的经济补偿。为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星子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函,要求公安机关对荣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一案立案侦查。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荣某于同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荣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内河交通安全及采砂安全管理规定,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星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星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星子县人民法院认为荣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荣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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