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号”受害家属难以接受改判结果要求彻查真相

4月28日,韩国光州高等法院对“岁月号”船长和船员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定船长李俊锡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而对其他船员却作出不同程度的减刑处理。尽管震惊海内外的“岁月号”沉船事件在历时一年后,终于对15名涉事船员作出应有的惩处,但其结果能否给痛失亲人的家属们带来一丝安慰,让逝者安息,一时难以给出肯定的回答。而且,围绕“岁月号”惨案,韩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一审判决船长“免死”争议大

2014年4月16日,在韩国全罗道珍岛郡海域发生近300人遇难的特大沉船事故后,社会各界要求严惩造成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船运公司及海警等搜救机构的呼声高涨。去年11月11日,光州地方法院对“岁月号”船长和船员等15人作出一审判决,船长李俊锡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其他14名船员被判处5至3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起韩国检方、遗属及律师的强烈不满,其焦点主要集中在船长李俊锡的“杀人罪名”不成立,只以遗弃致死伤罪、违反船员法及海洋环境管理法等罪名判处其36年有期徒刑。

韩国检方认为,船长作为“岁月号”的总负责人,在事发当时不仅没有及时查明事故原因,而且在乘客离船之前自己却首先弃船逃跑,严重违反了《船员法》所规定的义务。此外,船长在发出要求旅客在船舱内待命的广播通知后没有采取任何求救措施,而且离船后同样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隐瞒了自己“船长”的身份离开现场躲藏起来。

检方认为,船长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此次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以“杀人罪”判处其死刑。于是,检方于当月14日立即对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判李俊锡等15名船员。

二审杀人罪名成立改判无期

光州高等法院受理原、被告上诉请求后,先后五次开庭,分别就证人、原被告、书面证据材料等执行审查程序。高等法院于4月28日正式作出二审宣判,推翻一审的判决结果,以不作为杀人罪名成立,判处船长李俊锡无期徒刑。

法院表示,《海事安全法》《船员法》等法律均规定了船长在海难发生时维护船舶安全、救助受难人生命的义务。“岁月号”事故发生时,船长李俊锡本应该履行为救助乘客生命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义务,而且其权力及指挥地位在当时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但是在事故发生的危难时刻,李俊锡作为船长并未采取任何以确保乘客生命安全的救护作业措施,完全有悖于船长职责。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李作为船长在预知“岁月号”将面临沉没的情况下,并未下达“弃船”指示,反而为苟全自己的生命,带头与其他船员一起仓皇逃离沉船,而此时船舱内广播仍然播送着“大家不要乱动,请在船舱内等待”的通知。即使其弃船脱离危险后,对于救助船上乘客也是无动于衷,甚至逃离救灾现场,并隐瞒真实身份藏匿于珍岛的医院内,直至被发现为止。

法院认为,李俊锡作为船长在海难时放弃救助措施,置乘客生死于不顾,先行脱船逃跑的行为,完全构成了不作为杀人罪。

法院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消防队长在高层建筑火灾现场,置大厦内急需救助的人员于不顾,从大厦顶端乘救援飞机先行逃离,或者医院夜间急救中心,值班医生无视生命垂危急需抢救的病人离开医院,均构成不作为杀人罪。李船长的临阵脱逃行为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嫌。

另外,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以过失杀人罪处分事故责任人的例子并不鲜见。2012年,意大利歌诗达公司发生游轮触礁案,事发当时,船长弗朗切斯科先于乘客和船员弃船逃跑,并拒绝返回指挥救援,造成32人死亡、110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之后,该船长被意大利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16年有期徒刑。所以,“岁月号”船长李俊锡被法院以不作为杀人罪、违反《特定犯罪加重法》、违反《海难救护法》等三宗罪判处无期徒刑,是其罪有应得。

其他船员证据不足作减刑处理

在一审中,韩国检方曾以“杀人罪”起诉“岁月号”轮机长朴基浩、大副姜源植、二副金英浩等3人。法院判决时,也以“杀人罪名”分别给予30年、20年、15年重刑。而其他船员则以“遗弃致死罪”被判处5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在二审判决中,光州高等法院以量刑证据不足,全部推翻了一审判决结果,对除船长之外14名船员均作不同程度减刑处理。

高院认为,虽然轮机长、掌舵手、大副、二副等船员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方面都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岁月号”沉船事故,每个船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他们均是在船长的指挥下各司其职。根据最近实施的遗弃犯罪量刑标准(基本量刑为有期徒刑2至4年),并结合诸位船员的职务级别、在海难现场的表现、登船工作背景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量刑处罚。

高院表示,综合考虑轮机长朴基浩认罪态度、大副、二副两人在事发当时所采取的行动措施等情况,认为维持其“杀人罪”证据不足,所以撤销其一审中的“杀人罪”判决,以遗弃致死罪和违反海难法分别减判为10年、12年、7年有期徒刑。

一审中,对于当值航海仕朴汉杰与掌舵手赵俊基的“大角度操舵”失误的指控,在二审中并未采纳。法院表示,根据庭审时提供的人证、物证材料显示,当值两位船员平时均谨慎操作,突然进行大角度操舵失误的可能性较小。另外,船体改装导致其原有结构破坏、超载、货物固定不牢等因素也可能导致“岁月号”侧翻沉没。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目前提供的证据资料很难判定导致“岁月号”沉没是当值船员的失误操作,还是发动机等机械故障的原因,只有待船体打捞上来对相关部件进行精密调查后才能作出判断。所以,在无法弄清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只能对当事人作出有利判决,故二审对两人均从10年有期徒刑减判为5年。

二审判决难抚伤痛吁彻查真相

据韩国媒体报道,尽管光州高等法院对“岁月号”惨案的核心肇事者以“不作为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而且审判长数度哽咽宣读判决书时表示,“李俊锡船长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花样年华的檀园高中学生还未能实现梦想就失去生命,李俊锡给这些学生的父母带来不可治愈的伤痛。”,“他不负责任的脱逃行为使韩国蒙羞,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是作为受害者的家属,对于高院作出的除船长外其他14人的减刑判决却难以接受。家属们认为,广播着“让乘客在船舱内耐心等待”,而船长与其他船员却为苟全自身性命弃船逃跑,他们每个人均难辞其咎,都应重罚。而二审中对其他14名船员的减刑行为,很难看作是“公正”判决。

韩国《釜山日报》评论认为,对“岁月号”15名涉案船员的二审判决只能视为“岁月号”救赎行动迈出的一小步。从《岁月号特别法》施行令的出台到最终查明事故真相,还有很多的课题必须尽快解决。

《韩国日报》也发表社论称,发生“岁月号”惨案,不能只追责船长与船员,导致304名乘客葬身大海,其症结在于政府与国家未尽其职。在没有查明“岁月号”结构性原因的情况下,就盲目问责于船长与船员,难免有失公允。其追责问题暂且不论,但是为探明惨案发生原因的真相调查行动,却因《岁月号特别法》施行令的难产乱象,时过一年仍未迈出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政府不能只喊口号,要拿出彻查“岁月号”惨案真相的真实举动,特别调查委员会与受害者家属配合,尽快制定出新的施行法案。

参与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