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被称为海员的“权利法案”。

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政府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此举将对加强海员权益维护、促进我国海运业健康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虽然距离《公约》对我国正式实施生效,还需要经国际劳工组织审议和评估,以及注册后的一年过渡期,但是,8月29日这一关键性的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已经做好履行《公约》的准备,有信心、有能力按照《公约》的标准和要求,保障海员权益、促进航运发展。

在这样的时间节点,我们有必要对《公约》进行系统认知,了解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共同促进《公约》在我国的真正落地,让海员这一职业在我国拥有更多的权利保障。

《公约》概述

海员马克告诉你,《公约》给海员带来了什么?

马克在某国一条大船上工作,船上洗澡和泡茶都没有热水,每间屋子挤着六名海员,船上的食物也不是很可口,缺少必要的娱乐设施。马克最初以为船上本就如此,但是突然有一天,他看到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才知道了原来这一切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于是马克按照《公约》规定程序向船长反映情况,可是船长没有能够完善条件。但是《公约》还规定了另外的海员投诉途径——岸上投诉。于是,在船到达港口后,马克找到了港口国监督检查官进行投诉。检查官对船舶违规之处进行一一核查,并将情况通知船长和船旗国政府,要求对此进行整改以达到《公约》标准。从那以后,马克和其他海员每天都可以享受热水澡和热茶了,船上也改善伙食和居住条件,配备了娱乐设施。

关于《公约》,我们还应该知道的事情

海员马克的经历仅是《公约》保护海员权益的一个方面,围绕“让海员体面的工作和生活”这一核心内容,《公约》从方方面面规定了海员应享受的权利,以及为保障这些权利应采取的措施和相关责任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

《公约》涵盖了海员职业保障的各个方面,在海员船上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护、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确定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并对保障海员“体面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公约》由三个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公约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海员的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守则是规则的实施细则,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标准组成。

三个构成部分

条款

除序言外,《公约》条款分为1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相关术语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规定了海员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当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法规尊重这些基本权利;(三)规定了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四)规定了《公约》的实施和执行责任;(五)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退出等程序。

规则和守则

《公约》的规则和守则部分,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准,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公约》的遵守和执行,包括船旗国责任和港口国责任等,主要涉及船旗国检查发证和港口国检查。

守则的强制部分规定了船东和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非强制部分是《公约》建议批约国为有效履约可采取的方式和路径。

四个基本原则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所有职业和就业歧视。

公约明确的海员权利

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可靠的工作场所;获得公平就业的权利;获得船上体面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获得享有健康保护、医护、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

为履约努力

要完成《公约》的批约和履约,其中履约准备是重要的一环,即需要对《公约》进行研究和解读,又需要对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完善和修改补充,更要对《公约》规定的缔约国责任和义务作出安排和承诺,关键在于国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机制要达到和符合《公约》规定的履约基础和条件。这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对批约国家进行审议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海员提供热水澡和热茶仅仅是“让海员体面工作和生活”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内容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唯此,《公约》在我国才能真正落地,海员的各项权利也才能得以保障。

我国政府在履约方面,都做过哪些准备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内良好的社会、经济、法治环境也为履行《公约》、促进海员体面劳动提供了肥沃土壤。交通运输部作为船员行业的主管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工作。交通运输部积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一起,为共同推进公约履约进程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开展船员立法,制定与《公约》相适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海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等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海员管理法规体系,它们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在内的劳动法规体系有机结合,根据《公约》的要求,对海员适任最低年龄、健康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权利、遣返、配员水平、船上舱室条件、船员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实现了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有效对接,为我国批准和实施《公约》提供了法律基础。

建立、推广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建立海运业三方协商机制。在交通运输部的组织协调下,2009年12月23日,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三方组成的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启动。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已有15个省市建成或在建当地的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的建立,为全方位保障船员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生命健康权利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国提供了完备的履约机制。

持续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和引导。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和诚信度直接影响到船东与船员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约》明确规定,劳工提供国应规范服务机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船员服务市场,维护了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为批约、履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履约研究成果丰富。建立完善的国内履约机制和法律文件是履约工作的基础。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履约专项工作组,分阶段开展履约研究及履约文件起草工作,推动履约研究工作不断深化,履约研究已取得显著成果。先后发布了《航运公司履行海事劳工公约指南》、《海事劳工公约船员读本》、《海船船员手册》等履约指南,组织开展相关的《公约》履约培训,对海事管理人员、船公司管理人员、工会人员等履行《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给予明确指导,确保了我国船舶对《公约》与国家要求的持续符合。

持续推进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约合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国内的对口部门。交通运输部积极与人社部保持密切合作,就《公约》与国内法衔接、海员权益保护、海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以及公约遵守和执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就批约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及下一步批约工作思路等重大问题达成了共识。两部委就共同推动批约工作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通过前期大量的《公约》研究和履约准备,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现实条件已基本满足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海事劳工标准基本符合《公约》的要求。已经形成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海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现有船舶的硬件条件和海员管理、以及外派海员招募和安置的管理均符合《公约》要求。

我国政府已经完成国内批约程序,《公约》对我国生效实施已进入倒计时,为有效的履行公约、维护海员权益,政府管理部门、船东、海员工会组织应一并做好相应准备。

政府管理部门

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便民利民、服务行业为宗旨,完善相应的履约管理机制,承当《公约》规定的船旗国、海员派出国、港口国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公约》的有效实施,维护海员权益,促进海员职业发展。

船东

加强《公约》的研究、学习和培训,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切实执行《公约》标准和国家的法规要求,承担海事劳工履约的主体责任,维护和保障海员船上劳动权益。

海员工会组织

承当社会组织责任,提供海员权益救助渠道,切实成为海员权益维护代表。

加入的意义

作为海运和海员大国,批准《公约》将对我国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是有助于促进“体面劳动”和维护海员权益。加入公约体现我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海员权益的积极态度,能够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致力于构建海运业公平竞争环境的意愿和决心。有利于我国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海运行业,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并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把握主动,实现海运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需要的根本目标。

二是将有利于增强我国国际标准制订话语权。根据《公约》规定,批准国政府对《公约》修订具有表决权,未批准国政府只能参与审议,无表决权。批准《公约》将为我国政府赢得修订这一重要国际规则更多的话语权。

三是将促进完善海员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体系。以批约和履约为契机,逐步完善中国海员劳动立法,促进有效的劳工监察机制的建立,形成一整套的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护中国海员的合法权益,为海员提供体面的工作,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海运业,为海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延伸阅读

《公约》衍生历程

航运业一直是国际化特征最为明显的产业,世界货物贸易的90%由商船承担。国际劳工组织从成立开始,就高度关注海员权益的保护。定期召开海事劳工大会,制定海事劳工标准。截至上世纪末,共制定了近70项海事劳工公约和标准,为了适应航运业发展新形式,提高海事劳工标准的效力,国际劳工组织利用5年时间(2001年至2006年),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68个海事标准(包括37项公约和31项建议书),在2006年2月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上获高票通过,《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截至2015年3月25日,已有65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其商船总吨位超过世界商船总吨位的80%。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并称为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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