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与某游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船员适任证等证件,而当劳动监察部门就此事要求公司配合调查时,同样遇到不配合情况。近日,市劳动监察部门就此向该公司下发法律文书,要求公司配合调查,否则将进行处罚。

据介绍,2013年8月,冼某光、陈某东和吴某忠3人一起到市某游轮公司上班,公司与3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出资让3人前往培训并获得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船员适任证、船员服务资历证书等证件,在2015年7月30日合同期满后公司与3人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当3人要离开公司时,却被公司告知由于发证未满两年,无法归还证件。

陈某东表示,当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只注明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定另外的服务期,且公司负责人曾表示在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会把证件归还船员,结果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拒不归还。无奈之下,3人只能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接到投诉后,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就此事与该游轮公司对接,并于9月14日向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书面材料,配合调查,但该公司一直未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和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改正,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该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执法权威,10月13日,劳动保障监察支队2名执法人员和见证人来到该游轮公司办公室,对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公司法人代表不在现场,便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公司工作人员代为签收。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报送书面材料并配合调查,因此劳动监察部门拟对其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公司依然不配合调查,将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据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出现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调查询问,以便尽早解决纠纷,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若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不配合调查,那么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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