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韩国最高法院以全员合议体的形式对“岁月”号船长李俊锡及14名船员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船长与船员的上诉请求,维持二审判决,船长以“不作为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他船员以“遗弃致死罪”分别被判处1年零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历过1年零7个月后,“岁月”号沉船事故的主要肇事者终于得到应有的惩罚,但终审结果很难抚平“岁月”号死伤游客家属的精神创伤,痛苦的回忆仍将继续。

首次引入“不作为杀人”判决

本应责无旁贷履行拯救船上游客“作为”义务的船长李俊锡却临危弃船逃跑,放弃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导致数百名游客溺水而亡。其“不作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杀人罪,是“岁月”号沉船事件审判过程中争论的重点。李俊锡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在一审和二审中出现明显相悖的结论。一审认为船长的杀人罪名不成立,但二审却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杀人罪名成立。

韩国刑法第18条规定,当某行为人具有防止危害发生的义务或者自身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发生时,如果因主观放弃应尽的义务并导致危害发生,行为人应根据危害结果的大小接受应有的惩罚。换言之,以主观行为造成某种危害是构成犯罪,但如果在能预测到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却不作为时,同样是构成“犯罪”的法理基础。

但是“岁月”号沉船事故主要肇事者的“不作为”行为却鲜有先例。参考韩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不作为杀人罪”判决案例,基本上都属于犯罪嫌疑人在有计划的犯罪过程中,有预谋的消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才被认定为“不作为”杀人。例如,1992年某犯罪嫌疑人为杀害10岁的侄子,故意引诱侄子与其一起到湿滑的游泳池边,在侄子不幸落水后,故意视而不救,最终导致侄子溺水而亡,因此最高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作为杀人罪”判决。而船长李俊锡显然不具备“让‘岁月’号沉没”的犯罪预谋,虽然最终导致游客大量伤亡,但对李俊锡能否以“不作为”杀人罪来判处,在韩国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史无前例。

但是,韩国最高法院在审判时认为,李俊锡作为船长应该能够预判到“岁月”号将会沉没,如果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下达弃船避险命令,而不是在反复广播“让游客耐心在船舱等待救援”时,自己却弃船逃跑,可能会相对减少伤亡人数,挽救更多游客的生命。所以说,李的“不作为”行为已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已构成了“不作为杀人”的犯罪事实。

于是,韩国最高法院13名大法官一致表决,李俊锡船长的“不作为”行为与有预谋杀人行为无异,认定其“不作为杀人罪名”成立,并以(针对幸存者)杀人未遂、业务过失致船舶沉没、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弃船逃走、违反船员法与海洋环境管理法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这也开创了韩最高法院在审判大型伤亡事故中采用“不作为杀人罪”量刑的先河。

维持船员“遗弃致死罪”原判

在船长李俊锡被判无期徒刑的同时,其他14名船员也分别被判处1年零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一审判决中,韩国检方曾以“杀人罪”起诉“岁月”号轮机长朴基浩、大副姜源植、二副金英浩等3人。法院也以“杀人罪”分别给予30年、20年、15年重刑,其他11名船员则以“遗弃致死罪”被判处5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在二审判决中,光州高等法院以量刑证据不足,全部推翻了一审判决结果,对除船长之外14名船员均作出不同程度减刑处理。

光州高院的判决依据为,虽然轮机长、掌舵手、大副、二副等船员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方面都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岁月”号沉船事故,每个船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他们均是在船长的指挥下各司其职。根据最近实施的遗弃犯罪量刑标准,并结合各位船员的职务级别、在海难现场的表现、登船工作背景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量刑处罚。

韩国最高法院12日在对船长之外14名船员的判决中认为,在“岁月”号客轮上,其他船员因受船长领导,要完全服从听命于船长是船员在《船员法》中规定的职责,因分工不同,他们较难在船长不作为的情况下全盘接手处理事故。因此,维持二审中“遗弃致死罪”的判决,并作出适当的量刑处罚。

但是朴宝英、金素莹、朴相玉3位大法官对此判决却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大副姜源植、二副金英浩应具有代替船长行使权利的责任。”即在船长没有下达撤离指示或解救措施的紧急状态下,他们应代替船长行使指挥解救游客的职责。据此,也应以“杀人罪”给予量刑。但是由于韩最高法院以全员合议体的形式进行判决,3位法官的意见也只是代表了部分不同的声音。

终审判决难抚遗属内心伤痕

在韩国最高法院12日对船长及船员进行审判时,部分“岁月”号死亡游客的家属也静坐于法庭旁听席,期待最高法院的终审结果。

待大法院院长杨承泰宣读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时,一直面无表情的遗属们再次放声痛哭,并高呼“所有船员都应有义务积极解救游客”。

一位遗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以‘不作为杀人罪’对船长作出应有的判罚,对我们经历了1年零7个月的痛苦煎熬,总算有了些许安慰。”

“我的孩子没有啦,大法院作出判决又有什么用呢?”,“我们的孩子要经受多大的痛苦,而他们(船长和船员)仅受到这样的惩罚,难以接受,”另一位遗属仍深陷丧子之痛中难以自拔。

巧合的是,韩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11月12日正是韩国2016年度高考日。受害者家庭协议会运营委员长全明善表示:“我们的孩子若还活着的话,今天应该是他们为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与抱负参加高考的日子。作为家长们也不应该坐在这里倾听法院宣判这个悲伤的事故结局,而应与孩子们在一起”,“代表韩国未来的250名孩子今天无法参加高考,但是为了使自由、平等、正义在韩国得到普及,我们要让更多的朋友积极行动起来。”

由此可见,虽然韩国最高法院以“不作为杀人罪”对大型伤亡事故的肇事者进行了首例判决,但是失去子女的家长们却很难得到抚慰,他们的悲伤记忆只能靠时间一点一点去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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