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5·2”南溪沉船事故案件的审理近日有了结果。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审结该水上交通肇事案,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事件回放

2013年5月2日早上6点17左右,温某驾驶“川南溪客”客轮从宜宾市长宁县出发,客船先在长宁县二码头载客6人,行至江安古贤坝码头又载了8人,他们将前往南溪区广福门。

6点56分左右,“川南溪客”行至江安县与南溪交界长江中的大石盘水域时,江面航道中有一艘运砂船“川江”。在横越长江驶往南岸的过程中,“川南溪客”与顺航道上行的“川江”发生碰撞,“川南溪客”被撞了个底朝天,船上16人全部落水。

经过自救和有关部门的营救,16名落水者有10人被救了起来,另外6名乘客1死5失踪,后证实全部溺亡。令人揪心的是,6名溺亡乘客中,有4名为小孩,最大的4岁半,最小的仅3个月。

据了解,“南溪客渡”客船为一只客渡船,核载60人。该船于2005年下水投运,核准使用年限为18年。事发时,乘客并未按规定穿救生衣,孩子们在船舱内自由玩耍,客船瞬间被撞了个底朝天,船舱内的儿童既没有救生衣、又没有求生经验和足够体力,大人也来不及反应,最终造成了悲剧发生。

案件判决

经宜宾市地方海事局的认定,认为温某在长江北岸航道外缓流航上行时,未注意周围船的船位动态,也未正常联系。行驶至事发大石盘水域,“川南溪客”欲过河横越到南岸江面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内河避碰规则》)相关规定鸣放声号和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川江”运砂船,强行操作“超船”导致碰撞发生,温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川江”在航行中对“川南溪客”未加注意和保持正规瞭望,未采取避让行动,船长刘某负次要责任。

龙马潭区法院审理认为,温某驾驶客船在长江水域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强行横渡致6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温某自愿认罪并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新闻延伸

该事故中,宜宾市地方海事局依据《内河避碰规则》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到底什么是《内河避碰规则》呢?

开船也得遵守“道法”

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陆地道路交通秩序和责任认定等内容,《内河避碰规则》则规定了水上交通的相关内容,是水上的“道交法”。

该负责人介绍,这起事故中,温某主要违背了《内河避碰规则》的第十二条“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中“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的规定,同时该条下还明确规定:横越船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据了解,《内河避碰规则》制定于1991年,共有5章48条。2003年,交通部进行了修改,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加了第十四条,主要对航行于长江干线的客渡船横越或两客渡船相遇时的避让行动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抢航、强行追越或强行横越或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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